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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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是学校用人制度和绩效分配制度的基础和前提。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
2、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以培养造就优秀人才和激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为重点,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制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革,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淘汰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职工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
3、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第三条实施范围。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第二章岗位总量及岗位分类第四条岗位总量。根据省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学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第五条岗位分类。学校内部工作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和专职辅导员岗,专任教师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
4、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第六条岗位结构比例。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专业技术岗位按岗位总量的80%设置,其中,教师(含专职辅导员)占岗位总量的6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工程技术、实验、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幼教等)占岗位总量的15%左右,管理岗位按学校岗位总量的17%左右设置,逐步减小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第三章岗位等级及结构比例第七条专业技术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四个层次和一至十三级岗位,一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为
5、副高级岗位、八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十三级为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按18:36:40:6设置。正高一级岗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正高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副高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和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o在不突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前提下,高级岗位的数量适当向专任教师岗位倾斜。专任教师岗位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比例按20:40:37:3设置。专职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结构比例为5:20:60:15o专职辅
6、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正高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9;副高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中级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和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o为便于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引进,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应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第八条管理岗位。学校管理岗位分八个岗位等级,即事业单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三至六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5%,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比例原则上按1:2的比例设置,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
7、比例控制在50%左右,九级和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左右。第九条工勤技能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技术工三级及以上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一、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o第十条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为适应学校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第四章岗位聘用第十一条聘用方式。聘用分为首聘、续聘、晋聘和低聘等方式。(一)首
8、聘是指新入校的教职工首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原则上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最低级。(二)续聘是指继续聘用到上一轮岗位聘用受聘岗位。(三)晋聘是指聘用到比上一轮岗位聘用受聘岗位更高级别岗位。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如正高、副高)内,可跨两个岗位等级晋聘,但不能跨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晋聘。(四)低聘是指聘用到比上一轮岗位聘用受聘岗位更低级别岗位。上一轮岗位聘用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一般应低聘。教师岗位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内,可跨两个等级低聘。第十二条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一)学校制定教师岗、其他专业技术岗、管理岗和工勤技能岗的岗位基本职责。(二)学校制定教授二级
9、、三级、四级岗位的聘期任务。各单位应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各类岗位特点和各学科特色,在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方案中明确各级岗位具体岗位职责和聘期任务。具体聘期任务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签订聘用合同和任务书时明确。第十三条岗位聘用条件。聘用人员必须同时满足岗位基本申报条件和聘用申报条件。(一)基本申报条件1 .遵守宪法和法律;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5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二)续聘申报条件上一轮岗位聘用考核优秀或合格,能履行原受聘岗位在本轮岗位聘用中的岗位职责,完成聘期任务。(三)晋聘申报条件上一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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