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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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事管理制度,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因事(病)等不能正常上班的人员,须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第三条考勤是教职工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个人岗位聘任、续聘解聘、职务晋升、薪酬分配等方面的重要依据。第二章考勤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第五条党政管理人员、专职科研人员、教辅人员及工勤人员等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考勤。第六条专任教师须在岗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职
2、责,按照学校、学院规定计划完成教学科研任务,按时参加学校或本单位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其他集体活动,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职取酬。第三章考勤办法第七条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考勤工作的主体。各单位应重视并加强教职工考勤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考勤工作的主管领导,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考勤工作。第八条考勤内容1 .出勤、退到、早退、旷工等情况。2 .公假:经学校批准的进修、访学等。3 .私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第九条各单位应如实进行考勤,按时将考勤纸质材料报人事处。在每学
3、期教职工开学报到的当天,报本单位教职工报到情况;在学期中的每月5日前,报本单位上月的考勤情况;在学期结束后的2天内,报本单位本学期最后1个月的考勤情况。考勤纸质材料包括XX大学教职工考勤汇总表和各类请假的审批表及证明材料等。未附请假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填各类假期无效,按旷工处理。第十条每月初各单位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人事处。人事处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进行抽查。第四章各类假期类别及期限第十一条公假。国内公派:教职工因国家政策或学校工作需要离开学校执行公务的,如境内研修、借调挂职、援派扶贫等,经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人事处审批通过后方可离校。出国(境)公派:教职工因公出
4、国(境)的,如公派驻外、海外研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情况,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结出国(境)手续后方可离校。第十二条事假。教职工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日处理个人事务,应由本人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经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假期。原则上每次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十三条病假。教职工因伤病需要请假的,须提供二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或在外地伤病,不能提前请假者,须取得当地二甲以上医院的证明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连续病假满6个月按长病假处理。因打架斗殴或不正当行为等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第十四条探亲假。教职工与探亲对象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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