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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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全面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繁荣发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职工、博士后及以学校名义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第四条科研项目委托部门有专门的项目管理办法,则参照该科研项目委托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部门、实体研究院和各类研究机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方式,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体
2、制。第六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职责。学校建立科研项目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党委宣传部、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计处、纪委机关、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档案馆等部门在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其中,人文社科处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评审推荐、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第七条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也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对本单位科研项目承担监管责任。凡对外签订科研合同,参照XX大
3、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开展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和审计。第三章项目类别第九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一)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二)、文化和旅游部、司法部等各部门及直属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单位
4、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四)学校依据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以及自有资金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横向项目是指我校教职工以XX大学为法人单位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委托合作开展的研究项目。第十条哲学社会科学纵向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项目、部省级项目、市厅级项目、校级项目等。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一般不设级别。为鼓励教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在对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教师进行职称评审、岗位聘任与年度业绩考核时,可将到账经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横向科研项目,结合项目重要程度视同相应级别的纵向项目予以认定(根据当年实际到账情况,至多认定1项)。
5、(一)扣除协作费后,单个项目到账经费4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80万元以上视同1项国家级项目;(二)单个项目到账经费25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40万元以上视同1项省部级项目;(三)单个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视同1项市厅级项目。到账经费的实际金额由人文社科处、财务处审核认定,经费和项目不重复计算和认定。严禁到账经费回流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已评定的职称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申报与立项第十二条学校积极组织教职工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鼓励各学院组织召开项目申报论证会,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项目申报的指导。第十三条纵向项目一般由人文社科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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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 哲学社会科学 项目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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