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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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行为,强化权力监督,落实内控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工作应以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前提,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工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局成立由分管警务保障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市局警务保障室、审计室、指挥中心、网安大队、交警大队、法制大队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采购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警务保障室(以下简称“
2、市局采购办”),由警务保障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市局采购办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专人参与。第五条市局采购办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局所有采购工作;负责全局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汇总以及资金结算等工作。根据具体采购需求,市局采购办成立由成员单位、采购需求单位、民警代表或外聘专家组成的相应采购小组。第六条警务保障室作为采购活动的责任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市局采购办的日常工作,制定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项目中标公示工作;(三)对采购需求单位编制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编制政府采购申请计划,发送项目需求文件;(
3、四)负责政府采购相关协调沟通和牵头组织采购工作;(五)参与立项可行性论证、合同文本会签、项目验收等工作,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采购资金结算支付手续;(六)负责采购项目的档案管理。第七条指挥中心作为科技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全局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整体规划,对申请列入预算的科技信息化项目开展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二)组织专家组对已列入预算拟提交政府采购的科技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的整体框架和技术方案进行评审,提出技术方案评审意见;(S)参与采购科技信息化项目的评标、评审工作以及所有科技信息化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八条驻局纪检监察组作为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
4、年度预算项目的立项会审,负责专家评委(不少于3人)的抽取,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和变更;(二)参与项目的采购工作,负责采购文件的密封性检查、投标单位和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对项目采购活动现场进行监督;(三)依法对采购活动实施程序性监督,负责对监督对象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履行采购行政监察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审计室作为项目审计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年度预算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论证和会审;(二)参与采购项目的预审、评标、评审工作,履行审计监督职能;(S)根据规定开展项目的采购文件、合同、预决算审计工作;(四)履行采购审计监督的其他职责。第十条法制大队作为招标采购活动法律事务的主管、咨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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