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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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入驻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的管理,建设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生态型、科技型、创新型”产业园区,促进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园区入驻企业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本办法所指工业园区,是指经济开发区管理范围内的工业园区。本办法所称入驻企业,是指入驻园区的所有企业。第二章入驻规程第三条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二)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产业规划、规划环评;
2、(三)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四)支持硒食品、药业、清洁能源、生态文化旅游、新型建材、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企业优先入驻园区;(五)在产值、税收、就业岗位及产业链强链补链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六)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的项目禁止入园。第四条准入程序(一)拟入驻企业须向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1.入驻申请书;2 .项目建议书;3 .项目建设规划设计;4 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二)拟入驻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经相关部门和县财经委员会会审后,对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可签订招商协议。(S)拟入驻企业新建用地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
3、权,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四)拟入驻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投资项目,必须与厂房权属人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与相关方面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涉及改变消防、设计用途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五)拟入驻企业在完成注册登记后,与管委会签订入驻管理服务协议。第三章项目用地管理第五条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申请入驻企业的生产工艺、产业关联、投资强度等因素,核定入驻企业项目用地位置、面积。第六条园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用地征地拆迁,管委会负责“三通一平”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出具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并及时组织土地出让,入驻企业根据法定程序依法竞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七条
4、入驻企业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若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园区工业用地不得擅自转让,若确需转让的,必须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审批。第四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八条入驻企业实施项目建设时,须严格按照核定的用地规划条件,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用地平面布置图、建筑风貌外立面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并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鼓励支持企业建设标准化多层厂房,实行地下地上综
5、合利用。园区入驻企业建筑风貌必须符合园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相关要求。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管委会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第九条入驻企业实施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一)项目施工前,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经自然资源规划、管委会、住建等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二)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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