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提升医药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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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提升医药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医保函(2023)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提升医药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2023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促进定点零售药店规范管理、提升医药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提升医药服务水平,扩大医药服务供给,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强化“进销存”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零售药店医疗保
2、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进销存”管理,实时向经办机构上报药品“进销存”数据。(一)建立“进销存”管理系统。在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前,要建立“进销存”管理制度,具备功能完善的“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将所有库存药品、耗材全部录入“进销存”管理系统。(二)实现“进销存”动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可以通过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实现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对接,将全部“进销存”数据实时上传至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也可以将“进销存”数据导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业务办理子系统“进销存”管理模块,在定点业务办理子系统实现药品销售自动扣减,不得在药品销售后补录销售记录。
3、(三)做好“进销存”系统维护。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组织本地运维服务商完成本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数据上传情况测试验证工作,并协助药店及时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二、完善医保协议内容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对个人账户可支付的部分医疗器械类、消毒类产品要在医保销售专区集中陈设摆放,并明确医保支付标识。门诊慢特病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需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定点零售药店不得以医保基金支付为由开展促销活动,诱导参保人购药。三、落实经办审核责任按照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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