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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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2023)2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2日珠海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
2、通知(国发(2014)47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关卜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1)12号)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粤府办(2021)4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珠委办字(202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可由区(含功能区,下同)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按照生活无着人
3、员救助管理或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提供救助;经救助后同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可由困难发生地给予临时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三)信息公开,合理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第四条临时救助实行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制。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及统筹协调全市临时救助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区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开展辖区内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受区民政部门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镇街、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
4、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第五条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相关工作。公安、城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单位,在执法或社会服务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
5、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第二章救助对象与标准第六条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第七条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以下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年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一)因在境内接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不含国际学校及高收费民办院校)和学龄前教育(不含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学杂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二)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或不符合医保报销和医疗救助条件,需负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超
6、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三)残疾人因长期康复护理产生的必需支出经医疗救助、残联等部门补助后,或不符合残联等部门补助条件,需负担的康复护理费用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四)因无自有住房,或唯一住房因年久失修、受灾害破坏,需要租赁住房或实施房屋维修、改造、重建,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救助和应急管理部门因灾倒损房修建补助后,或不符合上述部门救助(补助)条件,需负担的房租、工程费、材料费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60%的;(五)因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但非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未给付赡养、抚养、扶养费,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六)因家庭成员名下存在无实际控制、使用、收
7、益权的财产(具体包括房屋、车辆、企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困难的家庭;(七)区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第八条急难型救助对象,是指在本市遭遇以下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一)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见义勇为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二)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三)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
8、,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五)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劳动力无法返岗复工,家庭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无失业保险或失业保险金超过领取期限,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六)按规定获得各类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第九条支出型对象人均临时救助金总额达到本市3个月(含3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采取“一次审批、按月发放”方式给予救助。第十条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困难发生地提出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的,资金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本市2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第十一条临时救助金按照家庭中直接遭遇困难
9、的人数进行发放。救助对象获得的临时救助金,不应超过其遭遇困难所发生的实际支出金额。同一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支出型及急难型救助金额累计最高原则上不超过本市36个月低保标准。对申请人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区民政部门应积极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临时救助金额,加大救助力度。第十二条各区可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区级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由困难发生地对无法提供有效居住材料非本市户籍人员实施的急难型救助,各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第三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本市户籍或持有
10、效居住材料人员,可以与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12个月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以家庭名义提出支出型救助申请:(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三)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十四条符合救助对象认定条件且暂时无法取得家庭支持的个人,可根据困难类型以个人名义提出急难型救助或支出型救助申请。第十五条凡认为符合急难型及支出型救助对象认定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的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填写广东省临时救助申请及授权书。申请急难型救助的,可以自发生特殊困难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地的镇街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的,应当另行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
11、员至少一种有效居住材料。有效居住材料是指居住证(含本市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纳税信息打印单、缴纳社保信息打印单、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租房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困难发生时在本地生活居住的材料。申请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或生命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下,可向困难发生地镇街提出急难型救助申请。困难发生地镇街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给予实物救助、临时庇护或资金救助。第十六条家庭成员有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等的,可在申请时提供相应的残疾人证、诊断证明、学生证等佐证材料。根据救助类型不同,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以下可帮助证明一定时期内遭遇困难支出较大的相关材料:(一)急难型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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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困难群众 临时 救助 实施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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