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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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中省转移支付资金等预算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医
2、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健康规划纲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和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与医疗保障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
3、究确定。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要按照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二)统筹分配,保障重点。要统筹考虑健康中国战略和医改工作、我省实际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县级财政、卫生健康、医
4、疗保障和中医药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公立医院实施综合改革的财政补偿补助资金。(二)卫生健康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重点专科和实验室建设等补助资金。(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及辅助用房维修改造、信息化建设以及相关医疗设备购置等补助资金。(四)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
5、医疗保障部门实施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补助资金。(五)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主要包括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开展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补助资金。(六)其他经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研究确定的与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等相关的支出。第七条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一)因素法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基础因素、工作任务因素等,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等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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