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x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pptx(1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安全生产法,1,一、安全生产,含义:通过人机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本质: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是生产的前提安全促进生产,2,范畴:工业企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及财产设备安全交通运输行业商业服务行业其他部门安全生产方针的发展:“安全为了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含义: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4,法律
2、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范。通常采用“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等用语。义务性法律规范: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通常采用“应该、应当、必须”或“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或者在描述行为模式后加上不利的法律后果。权义复合法律规范: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大多是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5,注意,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6,特征:保护的对象是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和国家财产。具有强制性。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既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宪
3、法法律基础法专门法律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标准矿山安全类劳动防护用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8,宪法,宪法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通过和修改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也可以说,一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都要以此为依据,不容违背。,9,法 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它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是法律法规体系中的二级大法。他又可分为
4、基础法、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三种。基础法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就是指安全生产法。它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它是用于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核心。,10,专门法律指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例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例如:劳动法、建筑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1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而高
5、于地方性法规的地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1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是指由特定的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它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现阶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规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13,安全生产规章,规章可以分为两类: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
6、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14,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不仅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法规相抵触。,15,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是指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和修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统一的技术、管理、方法等要求。(2004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我国的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可分为4类:矿山安全类劳
7、动防护用品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类其他工矿商贸安全生产规程类,1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宪法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标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有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所属部委或有权的地方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7,第 一 章,总 则,18,一、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手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中间过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果)促进经济发展(长远目标),19,二、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指法律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生效时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本法自200
8、2年11月1日起施行。”失效时间:一般不规定,新法代替旧法时,新法的生效时间就是旧法的失效时间。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澳门并不适用,20,对人的效力:即主体范围,指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该遵守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和交通除外),21,三、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就
9、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更为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22,第 二 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3,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24,二、主要负责
10、人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5,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1.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企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
11、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2.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26,四、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7,主要内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号令)(自2005年2月
12、1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8,第 一 部 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号令)(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9,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资质管理:(5)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
13、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30,培训业务范围: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
14、化学品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31,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市(地)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32,培训机构条件:(7-10)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
15、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8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33,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80万元以上;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10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国家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16、;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34,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35,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
17、度、工作规则;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36,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培训考核的原则:(21)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考核标准:(22)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局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18、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37,考核范围:(23)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38,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省级煤矿安全
19、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管理:(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39,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谁考核谁发证:(25)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 证书。培训证书:(26)安全生产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
20、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40,证书有效期:(28)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
21、,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41,证书样式和效力范围:(27、29)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42,第 二 部
22、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3,培训范围和培训内容:(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4,人员类别界定:(3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
23、含实际控制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45,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
24、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46,第 三 部 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47,第一章 总则目的:(1)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适用范围(2)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25、定。,48,特种作业与特种作业人员(3)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49,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4)(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50)(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535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