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一章票据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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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票据法,票据与票据法,票据法与公司法、合同法被称为支撑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支柱。能够带来金钱的魔杖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商事之需要票据,如船之需要水,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与种类,一、票据的概念1、广义:包括各种记载一定文字,代表一定权利的文书凭证 如提单、运货单、股票、国库券、企业(公司)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2、狭义:是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文书凭证。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本票就是出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
2、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二、票据的分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现金汇票,银行转账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与作用,一、票据的性质、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其意是指票据权利与该票据的实际占有不可分离。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持有和提示票据。、票据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是在票据作成时才发生的,在票据依照法定要式作成并交付之前,票据的权利并不存在。,、票据是流通证券在一定条件下,它可以替代货币,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方式进行流
3、通。、票据是要式证券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贴现、担保等票据行为都要遵守一定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遵照法定的要式,缺少票据必须记载的事项,必然导致票据无效。,、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的持有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付款人一般也只审查票据的形式要件,不问票据的基础关系和资金关系。、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发生于票据的作成,其权利是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予以确定的。不论票据经过多少次流通转让,其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仅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二、票据的作用,(一)具有汇兑和支付工具的作用(二)具有抵债工具的作用(三)具有流通工具的作用(四)具有信用证券的作用,第三节
4、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及分类(一)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区别,法律特征:1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支票的基本当事人虽然也有三个,但其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没有这一限制。2汇票是委付证券,是一种支付命令,而本票是一种自付证券。,3汇票须经承兑。承兑是汇票独有的法律行为,是汇票区别于本票和支票的重要特征。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4付款日不同。汇票除有见票即付的情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
5、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等情况,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规定上一般只有见票即付的情况。,(二)汇票的分类汇票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出票人的身份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我国票据法也明文规定:“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依汇票到期日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以持票人提示汇票之日作为汇票到期日。远期汇票:(1)定期汇票,即出票时以某一确定日为到期日的汇票;(2)计期汇票,即以出票日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的汇票;(3)见票后定期汇票,指以承兑后一定期间为到期日的汇票。,3。依记载权利人名称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记名汇票、指示汇票和无记名汇票。记名汇票
6、:载明收款人姓名或名称的汇票。指示汇票,是指出票人除在汇票上载明收款人姓名或名称外,还记载“或其他指定人”的汇票。无记名汇票:不记载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仅记载“付于来人”字样的汇票。,二、汇票的主票据行为,(一)汇票出票的概念及其记载事项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包括签发票据和交付两个行为。前者是指出票人依据法定款式将应记载事项记载于票据上,并签章于其上;后者又称发行,是指出票人将已作成的汇票交付给他人。出票若无交付行为,则该票据尚不能发生效力,不能算作出票行为的完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
7、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在汇票上应当清楚、明确地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多选题,某市食品加工厂向该市粮油公司签发一张汇票,但未记载付款地。试问下列哪些选项可能确定为付款地?汇票出票地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付款人的住所地 付款人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BCD,多选题,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8、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答案:AB,(二)汇票出票的条件及其效力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的资金来源汇票出票后就使票据完成,票据关系人依完成的票据所载文义而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出票行为对出票人使其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对票载收款人享有票据上的权
9、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票载付款人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其发生约束力,出票行为仅只使付款人获得了付款的资格(可能性),并未使付款成为其义务,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汇票的从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一)背书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作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为背书人,接受票据受让背书的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可以再次背书,称为再背书。,2背书的分类。背书依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1)依背书的目的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委任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委托
10、他人(被背书人)代为领取票款而为的背书。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设质背书是指背书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押为目的的背书。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2)依背书的效力不同划分一般转让背书是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其依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又可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背书,又可分为禁止背书、无担保背书、回头背书等。,3背书的格式。(1)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空白背书除外)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可以记载的事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中的
11、“不得转让”即为可以记载事项,。(3)不得记载的事项。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有。背书的原因 背书人签章 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的日期 答案:B C,4背书的连续。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和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本次背书人应是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连续的效力对持票人:(1)可证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2)背书形式上不连续,而实质上连续,必须依法举证,以实质连续证明背书连续后可以主张汇票权利;(3)形式和实质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偿还请求权。对付款人的效力(
12、1)付款人应负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2)背书不连续而付款时,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二)承兑,1承兑的概念及效力。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作为汇票承兑人,便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案例分析,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出票人A企业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分析:甲银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和出票
13、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每日0.7的罚款。,2承兑的分类。(1)依承兑有无限制,分为单纯承兑和不单纯承兑。前者是指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承兑,后者是指对汇票上记载的文义加以变更或限制而为的承兑。我国票据法第43条不承认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依承兑的方式不同,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前者是指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文句,并由付款人签章的承兑行为,后者是指付款人只签章而无承兑文句的承诺行为。我国票据法第42条只承认正式承兑。,3承兑的程序。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则应提示承兑,即这类汇票应经提示承
14、兑和承兑两个阶段。(1)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承兑及承兑期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的日期并签章。,4承兑与拒绝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
15、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拒绝承兑在国外一般只须口头表示并退票即可。但在我国,依票据法第 62条第2款的规定,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否则,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三)保证,1保证的概念及其成立。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充当保证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对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正面对背书人保证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保证事项应包括“保证”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等。,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保证人必须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任。国家机关、以公
16、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保证的效力。保证人一经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作出保证后,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外,应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四)付款,1付款的概念及其效力。广义的付款是指一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此处所讲的付款是指狭义的付款。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
17、,包括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都被解除。付款行为不必在票据上为任何意思表示,付款后即可收回票据,消灭票据关系。,2付款的程序。付款程序包括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三个阶段,(1)付款提示。指持票人在法定的日期内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以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票款支付。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即即时付款,不得分期或延期付款。付款人在到期日前,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
18、定期付款的汇票提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3)收回汇票。付款人付款后,有向持票人收回汇票的权利。对持票人拒不记载“收清”字样和签章的,付款人可拒绝付款。,案例分析,A企业在2006年4月1日向B企业签发一张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承兑人为甲银行。B企业背书转让给C企业,C企业背书转让给D企业。该汇票于7月1日到期后,持票人D企业于7月1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拒绝付款。D企业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请求付款,因此丧失对其前手B企业和C企业的追索权,但可以对A企业行使追索权。因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因此甲银行仍对持票人D企业承
19、担票据责任。,四、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追索权人:持票人被追索权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持票人可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只对承兑人有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禁止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的后手不负票据责任,即不受追索。,追索权的特征有以下五个:(1)只有发生了到期不获付款、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时,才产生追索权;(2)持票人履行了保全手续后才可以行使追索权;(3)追索对象的可选择性;(4)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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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十一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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