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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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目 录,第一章:经济法理论基础 4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4第三章:合同法律制度12第四章:企业与破产法律制度10第五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6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8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4第八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4第十一章:保险法律制度4第十三章:劳动法律制度4,前 言,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相处的准则,法律、道 德、宗教、习俗、政策等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自然法则: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前 言,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级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维护社会秩
2、序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前 言,二、法律的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规范作用 预测作用(针对个人)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分配社会利益 社会作用(针对社会)解决社会纠纷,前 言,三、法律关系(一)定义 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所确定的主体之间具体行为的法律相关性。(二)要素 1.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组织、国家。2.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主体之间建立一定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具体目标,包括物质、非物质财产、行为。3.内容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前 言,四、法律的渊源(一)定义法律的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又称法源。(二)分类法律渊源可分
3、为主要渊源和次要渊源:1.主要渊源(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的法律规范。2.次要渊源(非正式渊源)包括习惯、法理、学说等,仅仅在无主要法律渊源的情况下才适用。,前 言,(三)法律渊源主要有:1.制定法2.判例3.习惯4.法理5.法学家的学说6.国际条约和协定7.宗教教义和戒律,前 言,(四)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1.宪法: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狭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中央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地方法:包括一般地方发和特殊地方法(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特别行政
4、区的法律)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军事规章、政府规章。6国际条约:只有我国政府缔结或加入的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前 言,五、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效力通常指法律的保护力和拘束力。,前 言,六、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当代中国的法律主要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这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起源,1755年,法国,摩莱里Morelly(空想社会主义),自然法典:调整范围仅限
5、于分配领域。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权制度;保证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承担劳动的义务;按人口数量实行需求平等的分配;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行统一的管理等。,1843年,法国,德萨米Dezamy(空想社会主义),公有法典:主张实行公有制(公社);认为最好的分配方式是按比例的平等分配;主张建立没有贸易的社会制度;重视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法国,蒲鲁东Proudhon(小资产阶级思想家),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但他是一个无政府主义者,主张“打到政权”,因此他的经济法并不完全具备我们现在所说的经济法的内涵。,1916年,德国,赫德曼Hedmen,经济学字典:经济法是
6、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一战后的魏玛共和国,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二、经济法的兴起,客观基础之一:市场失灵,客观基础之二:政府失灵,其他方面原因,1.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3.信息失灵4.外部性5.公共产品6.经济周期,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力寻租,1.社会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作用)2.政治原因(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3.法律原因(人们渴望法治化国家)4.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
7、占主导地位,加速了经济法的兴起,三、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法最基本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2.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不是所有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社会分配关系,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
8、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在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第二节,经济法的渊源,一、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宪法,行政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法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一、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
9、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国家干预关系和主体间平等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二、要素,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并因此享有经济法上的职权或权利,承担经济法上的职责和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办经营户、自然人。,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法上的职权和职责或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内容,经济职权、经济职责、经济权利、经济
10、义务,三、产生、变更、消灭,1.产生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的条件和程序,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受经济法律规范保护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2.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变化。3.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职权与经济职责、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如:履行、单方面宣告、不可抗力,四、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经济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但经济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其必须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具体事实联系在一起。经
11、济法律事实指一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可分为:行为和事件 1.事件:指客观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能够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件(如水灾、地震)和人为事件(如战争、示威、罢工)。具有三个特点:该行为与国家干预经济有关、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实施。2.经济行为:是指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有意识的活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具有三个特点:该行为与国家干预经济有关、是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第
12、四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经济义务以及经济权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争议,意指为经济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一、仲裁,仲裁(Arbitration)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
13、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并由其做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一)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二)范围,一、仲裁,(三)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必须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
14、有效仲裁协议,没仲裁协议就没仲裁。2.或裁或审制度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 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3.一裁终局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一、仲裁,(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与类型(1)仲裁协议要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无效;(2
15、)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或者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 协议;(3)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肯定地表达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即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明确、具体、唯一,注意:A.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即区、县以及没有仲裁委员会 B.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C.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忡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
16、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一、仲裁,(四)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效力(1)效力的体现 对当事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仲裁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的范围;对法院: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 庭前提交忡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 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第26条)(2)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17、、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3)仲裁条款效力的扩张: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另有约定 的除外;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一、仲裁,(四)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效力(4)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 的中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依据2017年12月
18、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确认优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 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同吋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仲裁,(五)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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