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法制史》专题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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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演变,(法典编纂技术、篇章体例),概说,什么是“法典”?某一时代主要法律或某一部门主要法律比较集中、系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编纂法典 将相关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条理化,法典编纂起于何时?刑书时代 刑 律统时代 法律 近现代时期 清末修律后刑:【说文】罚辠也,国之刑罚也。法:【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律:【说文】均布也。,刑书时代的法典编纂,刑书时代,指中国法典发展演变史上的以刑书作为法典形态的时代。刑书编纂溯源至习惯法时代:禹刑、汤刑、九刑对判例的整理汇编 吕刑较上述刑书有了一定的发展 春秋(向成文法时代的转化)相继展开规模空前的刑书
2、编纂活动。,刑书编纂的组织和程序 自上而下,但缺乏系统的组织和程序 天子、国君的主张or臣下的请命,由相关执政大臣或负责司法事务的臣子进行。编订完成后要交予天子、国君审定。完成后,交由相关机关收藏。后期出现了“铸刑鼎”,公布于众。,刑书编纂的技术与体例“以例统刑,以刑统罪”为主,禹刑、汤刑、九刑皆是。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九刑:五刑+流、赎、鞭、扑 刑书编纂活动 九刑:周王授命大正取太史官所藏国家旧法编订周王审定收藏 吕刑:司寇吕侯请命周王允准编订以周王名义宣布,仆区之法(楚)、茆门之法(楚)、勾践制法、晋国常法、郑国刑书、邓析竹刑,子产的“铸刑鼎”,复姓公孙,名侨维护周礼宽猛并用的法律
3、思想“铸刑书”(把刑法条文铸在铁鼎上公布),叔向来信: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子产回:吾以救世也,法典编纂的组织和程序 前期(秦汉):君主钦命宰执大臣独自完成公布 中期(魏晋后):独自编订减少,几人总领,余者参与 后期(清代):纂修律例,类必钦命二、三大臣为总裁,特开专馆法典编纂程序:确定编纂、具体编纂、审定颁布三步,律统时代的法典编纂,(刑部)别设律例馆,由尚书或侍郎充总裁。提调一人,纂修四人,司员兼充。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謄录各四人。司员及笔帖式充。掌修条例。清史稿 刑法志一,
4、法典编纂的体例与技术,1、以罪统刑,罪刑合一的法典结构 在法典编纂中,按照犯罪性质或者对象或者方式的不同,对各种各样、复杂多变的犯罪进行分类归纳;同一类的犯罪辑入法典的同一篇中;对同一类而不同程度的犯罪,规定处以轻重不同的刑罚。法律观念+罪名制度发达+律学研究的兴盛,2、有纲有目、以纲统目的法典篇章体系“具律”的设定:具其加减,适用于各篇的一般性或抽象性规则。“具律”的位置:,汉魏晋南北朝主要法典结构内容变化,律典 结构 内容 法经 6篇 具 九章律 9篇 具 曹魏新律 18篇 刑名 八议 妇女处刑 晋 律 20篇 刑名、法例 服制定罪 陈 律 20篇 官当 北 齐 律 12篇 名例 重罪十条
5、 周 大 律 25篇 流刑分等,3、以律条为经、疏解为传,经传结合与以律条为主、例条为辅,律例合编的法典编纂技术 律学发达,从而导致律统时代对于法律解释的重视:法律答问、诸儒章句、张杜律、律疏经传结合 明清加入小注或集解 条例、成例地位重要,影响法典编纂之创新 元代“例”入法典,明代问刑条例、清大清律例律例合编,法典编纂活动,1、战国秦汉时期:李悝编纂法经、商鞅秦律、萧何九章律 盗、贼、网、捕、杂、具+户、厩、兴 汉律六十篇:九章律+越宫律27+赵禹6+傍章律18,2、魏晋南北朝时期:程树德九朝律考言: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确立了十二篇体例创立了“名例律”内容精炼,南朝前两
6、代未有立法,后两代虽称新律,但皆沿晋制,没有重大改革。主要是凝固了的门阀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作为士族文化标志的玄谈越走越远,整个社会崇尚释老,轻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理法为庸俗,故出现法制停滞不前的局面。,3、隋唐五代时期 开皇律大业律 五(刑)十(恶)十二(篇)五百(条),唐:武德律 将53条新格汇入开皇律 贞观律 以开皇律为蓝本,增设加役流,缩小缘坐死刑范围,减少死刑 永徽律及律疏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唐代的刑律实际上包括律文注文疏文问答,唐律302条,诸 斗 殴 人 者,笞 四 十;谓 以手 足 击 人 者。伤 及 以 他 物 殴 人 者,杖 六 十;见血
7、 为 伤。非 手 足 者,其 余 皆 为 他 物,即 兵 不 用 刃 亦 是。【疏】议 曰:相 争 为 斗,相 击 为 殴。若 以 手 足殴 人 者,笞 四 十。注 云 谓 以 手 足 击 人 者,举 手 足 为例,用 头 击 之 类,亦 是。伤,谓 手 足 殴 伤;及 以 他 物 殴而 不 伤 者:各 杖 六 十。注 云 见 血 为 伤,谓 因 殴 而 见血 者。非 手 足 者,即 兵 不 用 刃 亦 是,谓 手 足 之 外,虽 是 兵 器,但 不 用 刃 者,皆 同 他 物 之 例。,问答,问 曰:殴 人 者,谓 以 手 足 击 人。其 有 撮挽 头 发,或 擒 其 衣 领,亦 同 殴 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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