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化疗药房作业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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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章总则1.1 依据1-11.2 目的1-11.3 适用范围1-1第2章化疗药房工作制度2.1化疗药房工作制度2-1第3章附则3.1实施与修订3-1第1章总则1.1 依据依据XXXXXX医院现场作业流程,订定本作业准则。1.2 目的为加强本院化疗药房管理,规范作业流程,保障公众用药安全。1.3 适用范围本院化疗药房作业及管理制度,悉依本作业准则执行。第2章化疗药房工作制度2.1 化疗药房工作制度2.1.1 化疗药品的配置,由药剂科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每月对化疗药师进行技术考核。化疗药师定期体检,除应符合药剂科制剂人员的要求,还应定期查一次血象、肝功。2.1.2 配置前,应严格按照卫生清洁
2、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启净化系统和紫外线杀菌灯30分钟。2.1.3 配置台应安装必要的排风设备,出风口应有有效的防空气返流装置,污染物集中处理,以防污染。2.1.4 配制所用的药品,由配液人员填写验收和发放记录。2.1.5 调剂人员应按照医嘱的要求对所用药品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2.1.6 不同处方内容和要求的化疗药品,不得同时在同一操作台上配制。2.1.7 操作人员要有必要的防护,除按规定着装外,应戴防护眼镜,在聚氯乙烯手套外戴乳胶手套,在操作时一旦破损应立即更换。2.1.8 配液应使用一次性注射器、针头、接管。配液用过的器具,应置于特定容器内,按细胞毒性垃圾处理。2.1.9 每次配置前确认无上次遗留物后方可配置,每次配置前后应进行清场。2.1.10 一份化疗药品应有完整记录,记录应由操作人及时填写(加注日期),字迹清晰,数据完整;记录不得随意涂改,如必须涂改记录人应在涂改处签字。2.1.11 配制完成的药液进行再核对后发出。第3章附则3.1实施与修订本作业准则经呈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化疗药房作业细则4-12015年07月22日第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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