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交通运输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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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交通运输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招投标行为,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体系,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由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第四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实
2、行综合协调监督与行业监督相结合、行业监督与招投标组织、交易服务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五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按照统一进场交易登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开评标场所安排、统一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场内行为管理、统一发放中标通知、统一交易资料保存、统一电子监察等七统一规范有序实施。第六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第七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管理主体第八条XX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研究解决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政府投
3、资项目招投标重大事项。第九条XX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及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对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综合协调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规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二)督促招投标有关责任股室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协调统筹有关责任股室不明确项目的交易监督管理;(三)协调处理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争议和矛盾,督促查处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四)协调组织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专项检查,参与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标后管理相关工作;(五)对有关责任股室等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六)局党委确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依法对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项目
4、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招标代理、咨询服务、公证等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开展相关活动的,纳入统一监督管理。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十二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目录执行国家、省市、区财政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第十三条列入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事项信息发布、交易文件的发售、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过程,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领域项目招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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