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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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农村宅基地改革,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和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区政府统筹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服务体系,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各镇(街)、区有关部门、村级组织要依照各自法定职能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履职尽责,协调配合,理顺监管体系,压实监管责任,依法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深化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
2、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监管、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住房用地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区住建部门依法履行限额以上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指导镇(街)加强对限额以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负
3、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等技术服务工作,细化明确本区具体风貌建设要求,编制和推广指导示范图集和通用图纸、组织推进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财政、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对镇(街)的业务指导,形成“条块”工作合力。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核批准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负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开展农房建设有关行政审批、监管和综合执法。村级组织要充分发挥自治作用,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4、;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依法规范审批管理(一)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基本原则一是遵循规划原则。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村庄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搬迁撤并类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二是节约用地原则。宅基地取得形式,原则上实行“先有地、再申请”原则,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容积率应当符合XX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XX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使用农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三是合理选址原则。农村宅基地选址应避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和根据水利、文物、电力、交通等有关规定应当
5、避让的区域。四是依法审批原则。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选址合法性、建房资格、使用面积标准,按程序、权限审批。严禁未批先建或者不按审批乱占滥用土地建房。在原址拆旧翻建、改扩建和住房加层的,同样要办理用地建房申请审批。(二)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负责审核批准。镇(街)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整合部门职能,健全管理队伍,规范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农村住房建设全过程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和农村住房安全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1、明确申请审查程序镇(街)应当按照“村民
6、书面申请、村级审核报送、镇级调查审批、区级备案管理”流程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建房申请应提报明确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应当征求用地建房四至相邻权利人意见,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申请人必须如实提报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资格、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提交村两委联席会议和村民(代表
7、)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行政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2、完善审核批准机制镇(街)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成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小组,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应当在显要位置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镇(街)农经部门、自然资源所、城乡(村镇)建设办公室、应急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等办、所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安全监管、违建处置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镇(街)农经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拟用
8、地是否符合宅基地人均分配面积标准、村级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并综合各部门意见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意见建议。自然资源所负责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审核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用地范围、建筑层数、高度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配房、库房、厕所、庭院围墙等均应纳入宅基地管理范围,并限定在宅基地占地面积之内,不得超限审批或批小建大。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坚决杜绝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现象。城乡(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核建房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申请人是否选择具
9、有专业能力的施工队伍,签订建房协议并约定质量和安全责任,建房方案是否符合当地建筑风貌管控要求,也可向申请人推荐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涉及林业、公路、水务、电力、燃气等部门单位的要及时征求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审结果,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批,对决定准予建设的应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审批结果应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每3个月将审批情况汇总表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对决定不予批准建设的,应当说明原因。3、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控镇(街)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小组应当对农民用地建房
10、实施全过程管控。要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选址踏勘、定点放线、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到场)。联审小组收到村级上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建房的决定。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书面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联审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四至边界。村民建房施工期间应当在建设现场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注意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自觉接受监
11、督、监管,造成安全隐患、事故或破坏周边环境的,建房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设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建设主体提供有关资料;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未按审批建设或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建设主体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拒绝、妨碍监督检查或拒不按要求改正问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决定停止施工,直至撤销其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施工中发生事故时,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镇政府(街道办事
12、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批准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申请人经批准在易地建房或参加集体建房的,村级组织应当依法收回其原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满2年未竣工的,村级组织可以依法决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报镇(街)备案。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做好执法信息事前预警、发现上报以及执法联络配合等工作,牵头组织辖区内有关派驻执法机构及镇(街)工作力量开展查处未批先建、违规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强化网格管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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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关于 深化 农村 宅基地 改革 管理工作 实施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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