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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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产业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动产业优化,参照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并结合XX实际,设立XX市XX区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运作管理、提高配置效率,发挥引导基金对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安排区财政局、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出资设立,指定XX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区国资公司”)具体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领作用,主要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的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
2、资机构重点向我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循环使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如下要求:(一)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二)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三)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性参股与社会资本、国有企业等共同发起或增资参股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子基金”),也可视情况对参股子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或直接投资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制
3、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煤炭、纺织、水泥、造纸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三)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创意设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休闲养生、文化旅游、信息消费、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四)对外开放项目。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招才引智、产融结合、并购重组项目。(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投资领域。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产业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投资的各参股子基金以及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拟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七条引导基金设立XX区人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实行理事会领
4、导下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并授权区国资公司具体管理。第八条基金理事会由区长任理事长,常务副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理事长,成员包括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审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国有资产事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招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及各镇(街)镇长(主任),其中各镇(街)镇长(主任)不参与项目表决。基金理事会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区财政局负责制定风险控制、绩效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5、、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参股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并监督子基金投向,但不得干预子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第九条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基金理事会确定的发展规划;(二)制定引导基金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引导基金的运作;(四)汇总、管理各主管部门项目库。第十条基金理事会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等进行评审,为基金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发改、工信、财政、科技等区政府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部分
6、投资、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共同组成,成员总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第十一条基金理事会委托区国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事务,并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第十二条区国资公司的主要职责:(一)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基金管理人,并按行业类别受托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若干子基金;(二)代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协议安排或需要向子基金派驻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等;(三)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风险控制、绩效奖惩、激励约束机制等管理制度;(四)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对子基金社会出资人和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五)运用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的项目库信息
7、,及时更新引导基金项目库信息系统,为子基金提供最新、最及时的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六)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和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及其他重大情况;(七)区国资公司每季度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区国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八)完成区政府、基金理事会及其管理办公室、相关部门安排的其他事务。第十三条区国资公司应将引导基金和公司运行费分户储存,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由财政部门参照同行业水平另行确定。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四条引导基金规模根据运作的具体需要由基金理事会研究确定。引
8、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或上级财政拨付的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二)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年初国有资本预算安排投入资金: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包括但不限于XX市XX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等;(三)其他资金来源。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由财政部门、各投资主体以资本金方式注入区国资公司,根据授权区国资公司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四章托管银行第十六条由区财政局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定一家商业银行,报基金理事会批准后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并由区国资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引导基金在托管银行开设专户,专账核算,用于引导基金的拨付及本金
9、和收益的回收。第十七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五)在XX区有分支机构,能够为基金运作提供增值服务。第十八条托管银行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局、区国资公司报送上一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现象时应随时向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公司报告。第五章使用程序第十九条引导基金申请使用程
10、序:(一)申请:申请人(具体包括子基金发起人、直投项目的被投资人等)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扶持方案;(二)受理: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责成区国资公司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扶持方案进行调查,提出拟扶持项目调查报告;(三)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扶持方案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2/3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四)决策: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做出决定,由区国资公司按基金理事会决定通过的方案负责具体实施。第六章投资管理第二十条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投资形式,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即子基金)或直接投资区重点项目。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
11、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第二十一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拟设立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参股子基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参股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第二十二条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O万元,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优先选择在XX区注册或设立子公司并纳税的基金管理机构;(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三)已设立基金管理机构须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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