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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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XX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XX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XX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的指导意见(X政发(2020)X号)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XX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
2、经营性资产)指XX区各级各部门(单位)所属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占有、使用、管理的有经营收益的国有资产及可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闲置资产,以及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资产。第三条按照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以盘活国有资产和增加资产收益为目的,各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界定为经营性资产:(一)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二)所属房产整体或部分折价合资入股兴办非法人经济实体的;(三)对超出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由区财政局、区直属机关服务中心按照“集中办公、资产归集”的原则制定调剂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具备可转为经营性资产条件的;(
3、四)新建的办公场所,经增建或改造可用于经营的临街房产;(五)单位迁入新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后,可继续使用的原办公用房;(六)单位可经营的闲置土地及房产(含地下室);(七)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酒楼、招待所、培训1(艺术、会议)中心、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出租房及未纳入房改出售的住房等;(八)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九)其他依法可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第二章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机构第四条XX区经营性资产统一经营管理主体为XX市XX区发展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区发展集团)。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对区发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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