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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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19-2022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49号),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含公办民营,下同)行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公建民营是在政府履行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以合同协议的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提高机构社会服务水平的运作模式。实施公建民营,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履行公益职能。坚持社会公益属性,
2、发挥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预留足够床位,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剩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二)坚持养老属性。遵从原建设规划审批方案,按照合同协议开展养老服务,不得超范围运营,不得借公建民营、医养结合之名改变养老服务根本属性,不得将公办机构挪为他用。(三)确保资产安全。做到产权明晰,保持原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依法依规核定评估国有资产价值和国有资产折旧费用等,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四)实行管办分离。推行公建民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主管,其他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监管。市、县(区)社
3、会福利中心由同级民政部门主管,乡镇敬老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家园模式)由同级乡镇(街道)主管。(五)加强服务管理。创新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37276-2018)三星以上等级标准,打造成为本区域养老服务示范基地,发挥引领示范和带动辐射作用。二、监管清单各地要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基础上,完善细化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事项清单,对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逐项整改、督办落实,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常态化、长效性机制。具体监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一)国有资产管理1.所有权方应当依照有关法
4、规政策,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做到产权明晰。有条件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2 .所有权方实施公建民营前要制定具体方案,按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审批后,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公正、公平遴选确定运营方。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具有专业化连锁运营经验的品牌机构。3 .公建民营乡镇敬老院应无偿提供服务场所及附属设施。市、县(区)社会福利中心经当地政府批准,场地租金或承包运营租金可予以减免;如有收取租金,应当用于维修或改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设备、补贴政府供养对象养老服务、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各类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5、。4 .运营方要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国有资产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服务机构资产,不得以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落实社会投资保底机制,以合同形式协定运营方必须投入一定的升级改造资金或设施、设备,装修改造不得改变建筑主体结构,未经批准不得新建、违规搭建。经营期满后,增添购置的设施、设备全部移交政府。5 .运营方每年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年报。所有权方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并记录在案。(二)权利责任管理1.所有权方应当积极协助运营方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并做好有关服务和保障。6 .所有权方应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监管,有条件的可由政府购买公
6、益性岗位。7 .运营方享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营权,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经济、安全等法律责任。8 .运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坚持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明确兜底保障床位数量,保障政府兜底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兜底保障床位数的下限,不得低于上级有关规定和当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政府兜底保障对象人数。对暂未入住的兜底保障床位,可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约定具体的使用方式,包括可由运营方暂时使用,但所有权方有需要时,运营方须无条件用于兜底保障养老。如果兜底保障对象人数超过上述床位数需要安置的,超出部分运营方也应优先接收。9 .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应向所在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法人资格,并申请养老服务机
7、构备案。运营时须加挂原公办机构牌子,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10 运营方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经营收益等财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接受社会监督。(三)合同履约管理1 .确定运营方后,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应包含合同范围、双方投入资产、机构职能和定位、价格管理、合作期限、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附带条件、违约罚则、终止合作、法律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条款
8、,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要详细列明合同时限、相关费用、履约保障金、支付方式等具体信息。2 .合同中应列明经营范围仅限于养老服务,并按照合同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3 .合同中应具体细化收费标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按照公办机构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政府供养对象,运营方应保证将当地财政拨付的供养费落实到人,不得挪用,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社会老人,运营方应根据登记性质,按照物价、民政部门有关收费管理规定执行。运营方应与老年人签订服务合同,因需请假离院或遇不可抗力导致老年人短期离院无法返院的,不得收取期间床位费、护理费等费用。4 .运营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有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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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XX 民政厅 关于 加强 民营 养老 服务机构 监管 指导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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