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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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依据按照物业管理条例、XX省委组织部、XX省委政法委、XX省民政厅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组通202162号)、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要点和XX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案。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组通202162号)、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工作要点和XX市物业管理办法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立
2、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1-员开展培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信息。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
3、党组织。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第六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组长、小区党支部、业主、物业使用人代表等7人(IOO户以下的小区最少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
4、况;(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六)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物达总面积50%以上的;(二)业主大会设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第八条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是指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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