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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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的通知 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继续适用或者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第三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保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
2、理坚持定期清理和日常清理相结合。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每2年至少清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一)新的法律、法规实施,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四)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实施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报告制定机关进行清理的。第五条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制定机关可以根据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结合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
3、求,制定年度评估计划,确定年度评估项目。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和清理建议报送制定机关。规章施行满5年,实施机关必须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需要清理的,及时报告制定机关纳入清理范围。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实施机关必须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报告制定机关重新发布;需要修改的,按程序办理。第六条制定机关应当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指导,并具体负责清理意见的梳理汇总、审查和呈报等工作。实施机关负责对规章、
4、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机关联合其他实施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责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责的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其他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第七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一)合法性,即是否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一致;(二)合理性,即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是否符合“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三)协调性,即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一致,是否符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实际;(四)可操作性,即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细化或者完善的内容;(五)实效性,即是否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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