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作业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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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第1章总则1-11.1目的1-11.2 病历资料涵括范围1-11.3 本院病案室保管范围1-11. 4病历保存年限1-11.5适用范围1-11. 6用词定义1-2第2章病历建立与记录2-32. 1病历建立2-32. 2病历记录232. 3病历记录注意事项2-42.4 病历完成时限2-52.5 病历审查2-6第3章病历借阅2-73. 1借阅3-73.2病历归还期限3-7第4章病历档案管理4-94. 1病历表单4-94.4 病历资料表单排列顺序4-94.5 档案管理4-94.6 病历销毁4-94.7 病历遗失处理4-10第5章疾病分类作业与病历统计5-115.1 疾病分类作业完成期限5-115
2、.2 疾病分类作业编码原则5-115.3 癌症数据上报5-115.4 死亡数据上报5-115.5 医疗资料查询5-115.6 疾病诊断统计5-11第6章病历复印或复制6-126.1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6-126.2 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对象6-126.3 受理申请须具备的证明文件6-126.4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6-126.5 复印或复制病历作业程序6-136.6 复印或复制病历其它规定6-136-14病历摘要、诊断证明书.1.1 诊断证明书开立7-141.2 提供病历摘要的情况7-141.3 病历摘要申请的作业程序7-14第8章
3、病历时效管制与罚则8-158. 1未完成病历通知处理8-158.1 罚则8-158.2 异常统计8-15第9章附则9-169. 1实施及修改9-16附表1:住院中病历排列顺序附表2:出院后病历装订保存顺序第1章总则1.1 目的为使本院病历管理作业有所遵循,并提供临床、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资料,特订定本准则。1.2 病历资料涵括范围(1)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2)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与住院病历。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急)诊病历手册、病历记录、
4、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酬同意书、输血知情同意书、椒林诙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1.3 本院病案室保管范围本院病历表单资料须经病历管理委员会审查后归入病历档案。1.4 病历保存年限(1)门(急)诊病历由病人负责保管,其他如门诊同意书、门诊手术记录、门诊特种病病历、急诊留观病历、急诊死亡病历、急诊抢救病历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用药病历等须在病案室保存。其中,门诊意书、门诊手术记录(包括产科药物流产病历)由各专科整理并封箱送病案室保存,门诊特种病病历、急诊留
5、观病历、急诊死亡病历、急诊抢救病历、麻醉药及第一类精神用药病历需送病案室制作大病历归档保存。(2)住院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院内生产产妇之门诊产前胎儿检查纳入住院病历保存。(3)门(急)诊病历,病历中有病案室保管部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1.5 适用范围(1)凡本院病历建立、记录、借阅、整理、保管、销毁、复印或复制、归档、疾病分类及相关之管理作业均依本准则规定办理。(2)有关电子病历之阅览、外来病历归入处理等相关作业应依电子病历应用作业准则规定办理。1.6 用词定义(1)入院记录指病人入院后,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
6、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2)长期医嘱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上,医师注明停止时间后即失效。(3)临时医嘱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有效时间在24小时以内,应在短时间内执行,有的需要立即执行。第2章病历建立与记录2.1 病历建立(1)每位病人建立病历以一份为限。如发现一人同时有两份以上不同病历号病历时,应合并于最先建立的病历,但其中一份以上病历有住院记录时,则应合并于最先有住院记录的病历。被合并的病历号同时停止使用。(2)第一次住院病人,病案室应制作新病历的病历封面以利病人出院后病历资料归档保管。(3)病人每次住院,出
7、院后病房区应即刻完成!住院病案首页,作为该次住院病历记录的首页,医护人员应依规定书写完成。(4)如需更改病人之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档案资料时,应依据病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详实核对后,由医事人员修改。2.2 病历记录(1)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2)病历应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关医务人员签全名。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书写。入院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有执业资格并在本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医院
8、审核通过其能胜任的业务工作范围书写病历。(3)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用双线划在修改处,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修改内容与签名需用红笔。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4)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其书写应注意下列规定:A.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B.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C.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打印“取消”字样及医师姓名。D.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9、。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E.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F.长期医嘱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临时医嘱单内容包括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5)住院期间所做各项检验、检查结果记录的辅助检查报告单,检验报告单应有实验室名称、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检验项目号码、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日期、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发报告者签名或印章,检查报告单应有检查科室名称、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
10、、检查项目号码、检查结果、单位、报告日期、审核人签名或印章。2.3病历记录注意事项(1)门(急)住诊病历均使用计算机打印病历,并需符合病历保存要求,书写应当使用蓝黑色签字笔。(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3)病历各项记录必须有完整日期,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日期统一使用公历,按“年、月、日”顺序填写,如2002.8.18,必要时注明时刻。时刻的书写方式可以采用24小时制式,如上午三时记录为3:00,下午三时记录为15:OOo(4)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重点
11、突出,术语确切,逻辑性强,标点正确。(5)病案首页和各种表格记录的样目,必须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无内容者划“一”。每张记录表格表头的病人姓名、病历号、科别、床号和用纸页数均需填写齐全。(6)各种症状和体征要用医学术语记录。对病人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应加引号(”)以示区别。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IO)BJ-临床版工具书”书写,其未列出的我国地方病需使用通用的疾病名称,译名应以英汉医学词汇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统一教材的名称为准。不得与化学分子式(如NaC1),不可使用恰当的简称,如支扩、高心等。(7)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8)诊断名称应确切,要符合疾病命名规定的标准。疾病名称,要分清主次,按顺序排列,主要疾病应列于最前,其它诊断列于主要疾病之后。诊断应写疾病全称,应尽可能的包括病因、病理和病理生理的诊断。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确定诊断”与“出院诊断”。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Attending医师首次查房所确定的诊断为“确定诊断”。若初步诊断与确定诊断一致,Attending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及日期;若不一致,Attending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写上确定诊断,并签上姓名与日期。若初步诊断与确定诊断不符者,应有充分的依据给出院诊断,并写明年、月、日,所做诊断须Attending医
13、师确认并签名。(9)凡药物过敏者,应在病案首页药物过敏栏内注明过敏药物的名称。无药物过敏者,应在栏内写“一”。(10)对于各科的多发病、常见病可使用专科专病表格式病历,但表格式病历的设立需遵照表单增修订作业准则执行。表格式病历必须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内容和要求,并包括本专科专病的全部内容。科研所需的入院记录不得列为住院病历。(11)医师若参照病人带来外院的诊疗资料予以诊治或处方时,应于病历上详实记录。2.4病历完成时限(1)门诊病历记录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2)急诊病历记录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抢救危重病人,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急诊观察室的病人,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14、3)入院记录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4)病程记录时限规定:A.首次病程记录,指病人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病人入院8小时内完成。B.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C.上级医师查房隔A
15、ttending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病人入院48小时内完成。D.交(接)班记录,指病人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病人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E.转科记录,指病人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病人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病人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F.抢救记录,指病人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完成。G.手术记录,指手术者书写之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
16、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H.手术护理记录,指巡回护士对手术病人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实时完成。(5)出院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6)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7)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8)检验报告、病理报告、医学影像报告应依规范及时完成,法规未规范者,依医院实际情况向病人公布,按公布时限出报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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