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综合治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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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校园综合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校综合治理工作(以下简称综治工作),把各级责任措施落到实处,创建稳定有序、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校综治工作的任务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法律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综合治理校园,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保障校园安全和稳定,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第三条我校综治工作要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顾,重在治本”
2、的方针。第四条我校综治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综治委),由学校法人代表担任主任,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六条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学校综治委领导下负责校园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设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综治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本单位内部综治工作。第三章责任划分第八条学校综治工作实行三级责任制,即学校为一级,校内各处级单位为二级,处级单位所属的系(
3、中心)、科、室为三级。第九条校长是学校综治工作的一级责任人,对全校的综治工作全面负责,对外代表学校与省、市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签定责任书。第十条各学院党委书记为本院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综治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各单位和教辅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十一条二级单位所属的系(中心)、科、室责任人由各二级单位综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任命并签定责任书。第四章职责第十二条校综治委工作职责:1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综治工作,宣传、贯彻上级有关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综治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2 .根据上级和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制定全校综治工作计划
4、与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综治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3 .在全校范围内深入开展防范、教育和打击犯罪等各项活动,使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4 .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综合治理小组落实工作任务,检查综合治理工作执行情况,适时提出工作意见。5 .研究、解决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6 .开展对校内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7 .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活动。第十三条校综治办工作职责:1 .负责校综治委的日常工作。2 .搞好调查研究,掌握全校综治工作情况,负责向学校主管领导和校综治委汇报工作,提出建议。3 .负责起草全校综治工作计划、总结,做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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