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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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资金来源)本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按资金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管理部门)专项资金由某某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某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
2、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逐步建立完善本市项目库制度,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第四条(支持方向)(一)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包括: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产业转移促进中心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3、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1、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支持国家级和本市市级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含重点机电产品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产品设计、公共试验检测、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公共技术研发、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孵化器、公共展示、公共信息、公共培训、公共供应徒管理等各类公共服务平台。2、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本市企业到境外建立销售公司、售后维修等营销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或参与搭建商务部及本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国际营销网络和平台。3、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及各类进口贸易平台建设。对商务部正式授牌的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进口贸易促进平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备货中心等给予支持
4、。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连接海关和检验检疫等监管部门信息系统、为本市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报检、结汇等基础性服务的某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为中小型外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物流、仓储、运输、监管等项目建设;支持为自贸试验区、出口加工区或者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基地搭建的进出口货物备货、分拨项目和平台。5、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支持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贸易便利化服务,包括进出口代理、物流、贸易及供应链融资等相关服务。6、支持产业转移公共服务。支持开展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展览展示、宣传推介,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
5、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优先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活动。(三)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支持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四)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技术、信息、培训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外包信息安全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境内省部级以上政府(含省部级)主办的重点国际性展会;本市有关政府部门委托相关研究机构开展的产业研究等。(五)引导
6、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1、境外投资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单位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重点支持企业、单位以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高新技术、优势制造业项目;国际能源资源开发和加工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项目;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2、对外承包工程是指企业、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查、设计、监理、投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
7、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企业、单位投议标承包能带动中国成分输出占60%以上的大中型项目;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额超过1亿美元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企业、单位实施的特种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及其衍生方式(BOOT.BOO、BT、TOT)和PPP项目等。3、对外劳务合作指本市企业、单位与国(境)外允许招收或雇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私人雇主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组织地招聘、选拔、派遣我国公民到国(境)外为外方雇主提供劳务服务并进行管
8、理的经济活动。重点支持对劳务人员开展培训I,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以及按照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的规定建设、运营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促进外经贸健康发展项目。第五条(支持对象)(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详见附件)。(三)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支持内容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还应当在项目所在国(地区)已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四)
9、近五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五)按规定积极配合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完成本市外经贸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包括行业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等)建设的各项工作。(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支持方向,对外贸转型升级基地企业开展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设备、统计信息资料购置、系统和技术研发费用,以及产品设计平台发生的设计费用;公共展示平台发生的相关场租费用;公共培训平台发生的相关场租费用及相关培训材料编印及培训专家聘请费用;国际孵化器平台发生的相关场地费及通讯网络等共享设施费用;国际市场营销项目或公共服务平台发生的营销策划、信息咨询
10、、市场推介等相关专项活动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国际营销网络的场租费、开发维护费、前期咨询费给予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的租金、信息服务及资料购置费、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费给予最高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备货中心提供公共服务发生的租金、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用等给予最高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项目或平台的设备购置费、系统开发费用,对为中小型外贸企业提供公
11、共服务物流、仓储、运输、监管等项目,以及自贸试验区、出口加工区或者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基地搭建的进出口货物备货分拨平台的租金、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经市商务委认定的某某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本市中小外贸企业数量、出口规模及增长速度给予分档支持,对其相关服务系统的开发费用、设备购置费、软件和信息资料购置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对产业转移公共服务发生的办公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等给予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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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经 发展 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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