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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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某某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嫌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
2、适用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五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到期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在德、智、体、美、劳表现特别突出者,经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按学校规定程序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期不得少于6个月。提前解除处分程序为: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某某理工大学提前解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受表彰或突出表现情况说明,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审批。第六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提供
3、以下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第七条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第八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三)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三)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故意提供伪证的;(四)
4、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六)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第十条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应进行认真复查,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复查期间处分决定(除开除学籍的处分外)不停止执行。第十二条受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以下处理:(一)学生在受
5、处分期限内,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二)学生在受处分期限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的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三)学生党员按照学生党员违纪行为处理相关办法处理;学生团员按照共青团相关规定处理。(四)学位的授予按照某某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学校其他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处理;(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处分权限、程序及申诉第十三条学生工作处为本科、专科(高职)学生违纪处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n;研究生院为研究生违纪处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会签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因违反
6、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对学生作出处分的,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可以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以上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第十五条学校各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和相关单位负责处理;触犯国家法律的,由保卫处、相关部门或个人向公安机关
7、报案。第十七条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以延期。第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所在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为其发放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出具某某理工大学学生违纪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并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
8、处(研究生院)提出陈述或申辩,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和某某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某某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应当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书和某某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由各学院学生工作人员负责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处理、处分决定以及某某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
9、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校内公告30个工作日后视同送达。某某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一式三份,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或学院统一编号,学生本人、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各留存一份。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处理、处分等材料,学校、学院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三条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决定是否公布。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相关机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10、学生申诉。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和某某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某某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
11、继续计算。第四章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二十八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肇事者:因不遵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策划者:组织、策划他人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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