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机械安拆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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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工程概况2二、监理依据及验收规定3三、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强制性条文3四、监理工作要点4五、监理控制要点8六、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H七、现场安全管理12一、工程概况项目由4栋1112层高层建筑、4栋5层的多层建筑以及1层地下室组成。总建筑面积57845.59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结构设计基准期50年;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二级。建筑杭震设防类别:标准设防类(丙类)。抗震设防基本烈度为6度,抗震措施烈度: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建度值为0.10g,设计地震组为两组,结构阻尼比0.05,水平地震影响系最大值:多遇地震为0.04,罕遇地震为0.50。建筑场地类别为11.1.类;设计特征周期为0.5
2、5;属于抗震一般地段。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乙级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乙级。地下室水防水等级:11.级,屋面防水等级:1级。建筑防火分类:一类,耐火等级:一级Q工程概况一览表楼栋号层数高度级别结构高度结构体系嵌固端基础形式地上地下1#楼111A32.75m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2#楼121A32.75m剪力墙基顶桩基础、扩展基础3#楼121A32.75m剪力墙基顶桩基础、扩展基础4#楼111A32.75m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5#楼61A16.050框架-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6#楼61A16.050m框架-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7#楼61A16.050m框架-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8#楼61A16.050m框
3、架-剪力墙结构基顶桩基础二、监理依据及验收规定2.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2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2 .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3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4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国家主席令第70号)6 .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7 .9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8 .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9 .1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
4、技术规程(JGJ160-2016)2.1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2.13委托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等合同文件。2. 14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工程技术文件。2.15国家和四川省现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工程项目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强制性条文3.1 监理单位审核建筑施工大型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3. 2审核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3 审查大型机械设备专业安装单位合同、资质、经营手册及承发包、租赁产权关系是否明确。3.4 审核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3. 5审核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3 .6审核大型机械安装(拆除)单位负责大型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4 .7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3.8审查起重机的相关验收资料(机械型号、规格、性能等要求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相关安全合格资料及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检验检测合格报告)。3 .9督促施工单位对进场人员作业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3.10督促施工单位在起重机使用过程中按要求进行例行保养检查。1、监理工作要点4.1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理要点4.1.1 建筑起重
6、机械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安装过程中,按照各自安全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4.1.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必须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结构件有可见裂纹的、严重锈蚀的、整体或局部变形的、连接轴(销)、孔有严重磨损变形的应修复更换,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4 .1.3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以下资料:(一)使用年限在施工工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二)
7、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四)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五)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注2: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持证人员。5 .1.4安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后,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已申报的持证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并建立建筑起
8、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二)经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五)起重机械安装辅助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 .1.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
9、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备注3: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4.2 起重机械使用、验收及维修保养监理要点1. 2.1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表原件;(三)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五)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七)建筑起
10、重机械地基基础资料。4. 2.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编号,并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5. 2.3使用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置于或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6. 2.4安装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工程告知手续时,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应收回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7. 2.5同一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有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分别承包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协调组织或委托主承包商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协调或组织协调不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8. 2.6相邻工程项目使用塔式起重机时
11、,由后安装塔式起重机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协调组织制定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专项安全措施,确保塔式起重机安全运行。9. 2.7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与安装单位、产权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安全责任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对在用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10. 2.8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安装附着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施,实施完
12、毕后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1. 2.9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作业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实施,实施完毕后,经自检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即可投入使用。12. .10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13. .11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撤离危险区域。4.3 起重机械延期、报废与注销监理要点4.3.1 下列建筑起重机械若整机结构件承载能
13、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到原备案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备案登记,逾期不予办理:(一)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机;(二)630kN.m125O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机;(三)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机;(四)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五)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4.3.2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期备案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延
14、长使用年限申请表(附件七)(一)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四)法定检测机构延期检测报告;(五)产品合格证;(六)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4.3.3 区县建筑安全站在受理延期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安全总站,市安全总站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专家对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进行评估,评估完毕后对符合延期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颁发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备案证4.3.4 塔式起重机每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年。同一塔式起重机累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超过4年。4.3.5 施工升降机每次延长使用年限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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