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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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必须对校内外开放,共享使用,以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最大作用和使用效益,避免仪器设备低效益重复购置。第三条学校各单位拥有的单(台、套)价在40万元及以上,具有二个及以上学科可用的通用性很强的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按本办法管理。第二章开放共享工作组织与基本要求第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
2、享实行学校和仪器设备所在部门两级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处是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管理机构,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学院)负责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及实施工作。第五条各部门(学院)对本单位符合共享条件的设备进行分类,根据类别和工作量提出操作人员岗位设置申请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共享仪器设备实行专人操作、管理。第六条各部门应将所有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的仪器设备的主要信息,根据要求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并及时更新。第七条进入共享仪器设备岗位工作的人员要有很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一般情况下应经过专门培训。根据岗位职责,负责管理和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
3、保开放运行正常。第八条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按周期进行计量检定。无检定规程的,应按自检办法定期进行自检。第九条用户需在使用仪器设备前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提出预约申请,说明使用时间与要求、所需配件、耗材与试剂等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保证按时使用。第十条用户应按预约时间按时用机,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用机造成样品、试剂的浪费,由用户负责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第十一条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操作人员的管理和指导,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第十二条仪器设备使用完毕,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相关记录,及时清理所用物品。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三条学校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4、实行共享服务和有偿开放使用,向校内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共享使用费。校内由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原则上不收费;研究生需导师签字批准,方可申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第十四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收费标准应综合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材料消耗费、水电费、技术服务费等几项内容收费,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提出。校内教师、科研人员和研究生使用享受优惠,按校外收费标准的50%收取。第十五条收费标准经设备所在部门提出核定的标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联合审定,并在网上公布。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和改变收费标准。第十六条仪器设备所在部门接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按照收费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出具收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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