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管理办法(含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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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自治区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管理,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等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防接种单位是指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或任务。预防接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预防接种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X
2、设施、设备和冷X保管制度。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见附表。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性质根据接种对象、服务形式和周期,可分为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单位、产科接种单位、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和成人接种门诊。预防接种门诊、村级接种单位和产科接种单位是指凡承担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管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是指承担狂犬病暴露规范处置和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成人接种门诊是指为成人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五条预防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规范规定,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XX配置等情况指定。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从事预防接种的单位、人员、房屋布局、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验收和定期考核管理。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验收后,可以在指定区域内对规定的服务对象实施预防接种服务工作,未通过考核验收的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和临时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威胁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的预防接种活动。应急接种指在传染病疫情开始或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对目标人群开展的预防接
4、种活动。临时接种指在出现自然灾害、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等情况,按应急接种、补充免疫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方案,在适宜的地点和时间,设立的临时预防接种点,对目标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服务。群体性预防接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全区范围群体性预防接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临时接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决定。第八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单位种类和性质,承担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第九条预防接种单位从事第一类或第二类疫苗接种应当遵守预防接种
5、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第二类疫苗除公示上述内容外,还应公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等信息。第十条预防接种单位开展接种工作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种实施记录。预防接种卡(簿)、电子档案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相关信息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6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其他预防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产科接种单位在实施预防接种后,应及时为新生儿建立电子档案,并告知新生儿监护人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第十一条预防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时,索取的检验合格或者审
6、核批准证明复印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接收疫苗相关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索要疫苗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和储存疫苗的冷链设备温度记录保存2年备查。疫苗销毁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二条预防接种单位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每季度进行一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实行卡(簿)的分类管理。第十三条预防接种单位应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前审核儿童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等资料,并出具审核报告;为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漏种儿童疫苗补种工作。第十四条预防接种单位承担疑
7、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和处理。第十五条预防接种单位的服务区域、服务人口变更后,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公示告知群众,并协调相关单位做好所有原始工作资料交接。第十六条预防接种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岗前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和未经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接种从业人员不得超范围从事预防接种工作;调离、离职、退休后,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第十七条预防接种从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
8、培训24学时。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5日施行,有限期至2023年5月14日。附表XX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标准项目序号内容标准基本条件1机构人员1、机构:具备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2、人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护士证;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3、门诊设置: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指定,并至少1年审核一次。2基础设施1、面积要求:按服务人口计算,预防接种门诊专用面积合计26(2(V2万人口),2801/(2-5万人口),2100)2(5万人口),覆盖人口原则上不超过5万。2、构造要求:接种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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