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山净水厂一期运营维护含地面景观公园物业委托运营维护服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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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花山净水厂一期运营维护(含地面景观公园物业)委托运营维护服务协议甲方: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乙方:合同签订日期:一、 总则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签署:甲方: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乙方:鉴于:根据花山净水厂一期(含地面景观公园物业)运营维护的采购结果,按照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运营服务期限内,运营、维护花山净水厂一期所有生产及附属、配套设施,处理花山净水厂纳污区域范围内供应的城市污水,负责地上景观公园开放运行与物业服务,并于委托运营服务期限结束后以约定条件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
2、指定机构。甲方授权运营工作辅助监督管理单位,代为行使项目监管职能,相关事项按照甲方和被授权单位签订的授权辅助监管协议约定。二、 定义和释义1 .定义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词语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1.1. 项目:指花山净水厂一期,项目设计能力7万立方米/日。为全地埋式布置,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A/A/O-A/O工艺+平流沉淀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项目整体运维管理服务包含污水处理设施及运营生产辅助设施运营维护、厂内地上景观公园开放运行与物业服务两部分。污水厂上部建设配套城市景观公园,面积生2公顷。1.2. 委托运营:指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甲方将项目委托乙方进行运营,乙
3、方通过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从事污水处理服务和公园管养维护服务并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景观公园物业服务费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并在委托运营期届满后按移交约定将所有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的指定机构。1.3.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委托运营服务协议,包括协议的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委托运营服务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1.4. 项目设施:指本协议11条约定的,截至移交日前,由甲方自行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建设的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全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1.5. 项目设施移交日:指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清单、程序和条件接受甲方移交的项目设施之日
4、。1.6. 商业运营开始日:是指由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所列的日期。1.7. 谨慎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同类业务时运用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程度。就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L7.1获得充足的材料、资源和供应品(包括化学品),以满足污水处理厂设施在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的运营维护管理需要。1.7.2 获得足够数量、具有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操作人员,以使正确、高效地并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净水厂设施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1.7.3 由有专业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
5、和程序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及维修,以确使净水厂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1.7.4 进行恰当的检测和测试,以确保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确保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1.7.5 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1.8. 出水:指经污水厂处理过的污水。1.9. 出水取样点:指经甲方、乙方和环保部门确定的为检查污水厂污水出水水质而提取污水出水水样之处。1.10. 出水水质标准:指符合本协议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污水出水水质标准,即处理出水水质必须达到经行政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穗空港环管影20186号)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的
6、要求。1. 11.检测机构:经甲方同意乙方委托对本项目的水质情况进行检测的第三方机构。1.12. 进水:指乙方从进水点接受的污水。1.13. 进水取样点:指经甲方、乙方和环保部门确定的为检查污水厂污水进水水质而提取污水进水水样之处。1.14. 进水点: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1.15. 交付点: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1.16. 运维服务费:指甲方就乙方所运行的污水处理项目按本协议规定承担污水处理及景观公园物业服务而支付的相关费用。1.17. 移交调试:是指按照甲方批准的移交调试方案对项目进行性能测试,证实项目能够连续稳定生产和达标处理污水。1.18. 公用设施:指不属于项目设
7、施,但为项目设施服务或必需的公用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电、道路和通讯等设施。1.19. 规范:指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及本项目的文件.1.20. 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维护、移交等而需从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1.2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1.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1.1.2. .流行病、瘟疫;1.1.3. .战
8、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1.1.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1.1.5. .因政府法律或政策变更的原因,导致乙方在本项目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而该等影响不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予以消除或获得补偿;1.1.6. .项目设施非因乙方违法经营被接管、征用、没收以至于项目无法维持其经营;1.22. “日、星期、月、季度、年”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1.23. 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市、属地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1.24. 移交日:指项目委托运营期限届满或本协议提
9、前终止后,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移交项目设施之日。1.25. 法律变更:指本协议签订之后,任何有权部门对任何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1. 25.1.甲方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订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适用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1.26. 政府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任何下属机构、任何省、直辖市或地方政府主管机构及其任何部门,以及对乙方、项目及其任何部分拥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人
10、民政府任何部门、主管当局、机关、机构、司法机构或法庭,也包括甲方或其授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或依本协议确定的甲方或其授权机构继承者或受让者。1.27. 违约利率:指在违约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1.28. 运营年: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开始商业运营后第一个月的首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托管期届满结束。1.29. 运营月: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甲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即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托管期届满之日结束。2.释义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2.1. 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录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
11、款和附件;2.2. “一方”、“双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受让人和履约人;2.3.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2. 4.“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2. 5.本协议中的“告知、通知、证明、确认、批准、同意、声明、许可等”均指采取书面形式。3. 6.所指的协议是指有关的协议和协议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任何所作的补充或修改;4. 7.“元”指人民币元;5. 8.标题仅为方便使用。三、声明和保证3.甲方的声明和保证1.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已获得了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授权,并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权力和
12、所有必需的授权以及需要的批准以达成、签署和递交本协议,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 2.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本协议项下委托运营事项的未决诉讼、起诉等程序。4. 3.甲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对乙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5. 4.在委托运营期内,甲方可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下为乙方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提供必要协调。3. 5.未隐瞒污水处理厂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对乙方不利的情况或事件及可能导致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劳工、环境索赔或其它法律或监管责任)。3. 6.甲
13、方保证乙方使用污水处理厂设施、厂房及厂区所涉土地不受其他方干扰。3. 7.在乙方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必要补偿;3. 8.甲方按照财政支付程序执行服务费支付;6. 9.甲方可为乙方获得适用于乙方或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必要协调;6.26. 在委托运营期内,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公园管养维护费等相关费用。4.乙方的声明和保证4.1.乙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并在合同期内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具备的资格和能力。4.2.在任何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均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
14、决诉讼、起诉等程序;4.3.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运营污水处理厂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4.4.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4.5.乙方应保证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公司对该等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4.6.乙方及其提供的担保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和/或其他担保文件将(1)不会违反任何有
15、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对乙方、担保人有限制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文件,(2)没有引起乙方、担保人违反任何合同或其他文件所规定之义务,(3)没有违反乙方、担保人的章程和公司内部文件的任何条款;4.7.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花山净水厂一期的名义从事致使甲方或项目承担任何义务、责任和负担的活动及对项目和甲方有任何损害的活动;未经报备甲方不得以甲方或项目的名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本合同服务范围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或契约;不得买卖、出售、出租、转让、赠与、遗弃甲方的或项目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也不得对甲方或项目的财产或权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者作其他处分。4. 8.乙方完全明
16、白:乙方对项目的运行、维修养护进行承包,盈亏乙方自负。如果乙方因运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乙方亏损,乙方应自行承担。7. 9.甲方现已取得污水厂运营的政府批文及环保批文,该等批文的持续有效及变更由乙方负责。4.10.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本合同、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的细节及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关于甲方和污水厂的商业秘密。无论在合同期间或期满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均不得披露、告知或传播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的全部或局部内容。四、运营期限和委托运营服务范围5 .本项目的委托运营期限1. 1.乙方拥有本项目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的运营权,即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开始一直到本项目委托
17、运营期限届满。在委托运营期限内,甲方非必要不再自行或委托任何第三方运营本项目。5. 2.委托运营期限2年,自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6 .委托运营维护服务内容6.1. 花山净水厂现状生产运营正常,达标出水。乙方接受项目现状以及所有缺陷,在甲方委托运营期限内全面负责运营、维护管理项目所有产生及附属、配套设施,按照谨慎运营惯例处理本协议项目纳污区域范围内供应的的城市污水,按主管部门要求合格完成下达的年度污水处理任务,确保每口出水水质指标合格、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包括居民生活污水和企事业、工业等单位排放的废水以及渗流、流入物和渗入物,并负责本项目厂区及地面景观公园所有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
18、维修和大修,确保正常运行;确保园区安保、构建建筑物的安全,协助日常以及重大参观接待任务等。6.2.项目规模花山净水厂一期工程厂区形式采用全地埋式布置,污水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AAO-AO工艺+平流沉淀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污水处理规模为7万立方米/日,配套污泥脱水干化设施,采用全地埋式建设形式。项目设计出水指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准IV类水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的较严值(C0Dcr30mgL,B0D56mgL,NH3-N1.5mgL,TN10mgL,TPO.3mgL,SS10mgL,大肠杆菌WlOoo个/L)。污泥处理采用厂内脱水及热
19、干化工艺,处理至含水率低于40、后外运处置。地面配套可公共开放的景观公园及运动健身等设施。6. 3.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污水污泥处理服务费用和景观公园物业服务费用等。7. 4.在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不得委托其他第三方负责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运营生产辅助设施的运维、景观公园开放运行与物业服务。8. 5.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和调整时,甲方有权改变委托运营方式。双方应就此达成新的协议或就本协议的修订和补充达成一致,如导致委托运营期限提前终止的,相关事宜双方另外协商。9. 6.在甲方出现净水厂资产权属调整、转移等重大变化时,提前三个月告知乙方,不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改变委托运营方式,可选择与乙
20、方提前终止本协议,或由新的资产权属方继承甲方权利与义务继续执行本协议,具体双方协商确定。7 .项目设施的抵押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只享有项目设施的使用权,不享有项目设施(包括运营期内由甲方出资购置的所有新增资产)的所有权,亦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不得以花山净水厂一期的名义从事致使甲方或项目承担任何义务、责任和负担的活动及对项目和甲方有任何损害的活动;不得以甲方或项目的名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或契约;不得买卖、出售、出租、转让、赠与、遗弃甲方的或项目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也不得对甲方或项目的财产或权益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或者作其他处分。8 .委托运营期的提前终止委托运营
21、期在以下情况下提前终止:8.1.1.委托运营期内,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8.1.2.协议对方违约,协议一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8.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终止本委托运营协议的;8.1.4.乙方终止经营,且其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无承继方的;8.1.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9.委托运营期内各方的权利和义务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1.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9.1.2.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委托运营期间向乙方支付运维服务费。移交期运维服务费按照甲、乙和前运营单位三方签署移交记录之日为限。为确保乙方正式接手运营后项目生产运营安全平稳的过渡,确保出水水
22、质持续稳定达到项目设计出水标准,乙方和前运营单位在进行移交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乙方和前运营单位协商后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运维服务费中进行确认分割,甲方不再另外支付。9.1.3.为乙方开展本项目运营管理服务提供必要帮助协调。甲方按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本协议下因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和责任。9.1.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和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外,甲方负责协调花都区政府完成花山净水厂相关主干管网建设任务,统筹调配污水输送至净水厂处理。9.1.5.于项目设施移交日,根据本协议附件3的内容,将项目设施移交乙方。该等设施自移交日起,所发生的一切使用、维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1.6.于项目设施移交日
23、,根据本协议附件4的内容,将公用设施交由乙方使用,该等设施自移交日起,所发生的使用、维护费用均由乙方承担。9.1.7.对乙方污水处理运营过程、景观公园开放运行及物业服务实施监管,包括资产、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9.1.8.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9.1.9.甲方有权或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设备和结果进行检查和检测。9.1.10.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项目设施进行临时接管。9.1.11.不干预净水厂的正常
24、运营和维护,除非是根据本协议或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履行其职责。9.1.12.甲方有权授权运营辅助监管单位代为行使项目监管职能,乙方同时接受甲方及运营辅助监管单位的监管。9.2.乙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9.2.1.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应保持拥有能良好运营污水处理厂的相应人员、技术和设备并保持相应的批文和资质的有效性。9.2.2.在整个委托运营期限内,乙方应始终谨慎运营和维护所有的项目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9.2.3.应保证其所有的项目文件、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及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保险单等文件的内容与本协议的内容保持一致9.2.4.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委托运营期内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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