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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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
2、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价格违
3、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五)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屡查屡犯的;(S)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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