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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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某某某某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具体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二、信息变更第二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0)17号)等文件精神。在校学生学籍中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等信息应与新生录取名册相符,原则上不予变更。第三条学生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因未经仔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包括姓名误用形
2、近字、繁体字、同音字,出生日期错误,身份证号中数字错序、丢失,性别与身份证及本人真实性别不匹配、出生日期不符等,经确认属实,按程序予以更正。学生申请信息更正的依据必须以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为准。其更正流程如下:(一)学生填写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申请表,提交从学生高考档案袋中复印的“高考报名登记表”复印件、高考报名时留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之一;提交普通高考报名截止日期的有效身份证明:县区级公安局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1张。(二)当年应届高中毕业考生还需附上原毕业中学(往届生由高考报名站)出具的证明,生源地地级以上市招生办加注验证意见;(三)
3、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按程序核查其材料,确认属于学生当年高考报名信息与学生当年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信息不符的,汇总有关材料,经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向省招生办出具一份有关修改学生信息采集更正的书面申请及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信息更正汇总表。(四)省招生办审核部门审查材料后交省招生办技术部门核对后修改更正项目;技术部门负责将更正项目的相关数据汇总,报审核部门后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部,同时抄送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及相关院校。(五)根据上报教育部文件,学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作相应修改、提交,再向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报告,请求审核通过平台学籍变更数据。(六)学校向省招生办
4、提供当年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原件,省招生办审核部门依据上报文件在录取名册原件上加以更正。第四条学生在普通高考报名时因未经仔细校对而签名确认的错误信息,其更正申请只在入学当年进行新生资格审查期间受理。第五条对学生在校期间因更改姓名,或因身份证号重号、行政区统一变化,由发证机关通知变更的情况;或学生移民港澳等情况而变更身份信息的,经学校确认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属实、手续符合规范的,可予以更改。第六条高考报名后,经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批准依法变更身份信息而导致信息不符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提交某某某某职业学院在校生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学生须提供公安部门已添加曾用名
5、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更改前后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户籍信息更改证明;(二)如身份证原件丢失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要有被更改人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三)身份证号码因重号错号情况需修改的,须提交由当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开具的“公民身份号更正证明“、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七条学生申请更改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声明所提交的材料属实并承担相关后果和责任;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对学生本人做出相应处理。第八条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第九条学生变更申
6、请需要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才生效,教务处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复后通知学生所属学院,由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未通过省招生办、省教育厅审批的,学籍身份信息仍以原招生录取信息为准。第十条涉及身份证号,尤其是出生日期变更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不予变更学籍信息:(一)在校生第一学期和最后一个学期变更学籍信息的;(二)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三)学历证书已经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历证书信息的。三、转专业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目前的专业状况及办学条件,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教学资源允许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学校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
7、专业选择要求。在校期间,每位学生只有一次选择转专业的机会,学生应该慎重对待。第十三条转专业对象原则上为学校取得学籍的各专业一年级学生;已升入二年级的在校生,如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一)如拟转入专业与在读专业为相近或类似的,且经过相同或相近课程成绩互认后,需要补修(或补考)的课程不超过3门(或不超过10个学分),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的,可予平级转入;(二)如拟转入专业不属于相近或类似的,且学生坚持申请转入的,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意的,可降至一年级后再办理转专业手续。第十四条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提出转专业申请:(一)学生确有拟转入的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
8、专长(具体标准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确定);(二)录取专业与学生高考志愿不相符,且学校设有该生的志愿专业;(三)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五)学校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以提出转专业要求;(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予以优先考虑。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一)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以及超过学校规定的转专业时间的;(二)艺术类考生转入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考生转入艺术类专业;专业培养层次、招生类别不同的专业之间
9、转专业者;跨文、理科类别转专业者(文理兼招专业除外);单考单招不同类别之间转专业者;(三)学校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的情况,如定向生等;(四)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免试生等;(五)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应予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六)拟转入专业有特殊要求,而学生明显不能达到者;(七)教肓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形。第十六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一学年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具体以当学年的通知为准,否则不予办理。第十七条转专业审批流程:(一)凡学生要求转专业时,需由本人申请,向所属学院提交某某某某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10、,经转出学院同意、转入学院考核认可并同意后,由各转入学院汇总材料报教务处审批。(二)教务处根据申请转专业学生人数和各专业已有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转专业情况及相关资料统一呈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确定。(三)教务处将拟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教务处将受理对转专业有异议且有事实依据的投诉举报。(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学生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五)教务处负责及时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第十八条转专业的学籍管理:(一)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完成转入专业规定的学习内容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后方能毕业;
11、(二)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及其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互认;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作为人才培养方案外的任意选修课记录;(三)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未修读过的课程及其学分,必须补修合格。第十九条相关情况说明:(一)学生在未接到同意其转专业申请前,应按照原所在专业班级要求参加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以拟转入专业班级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二)转专业后,学生应自觉服从转入学院的班级安排并在其中积极参加各项工作。(三)学生在原专业已用教材原则上不予退换,转入新专业后所需教材另行购买。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12、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一条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教务处、所属学院及学生档案各留存1份。四、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二条学生因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特殊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第二十三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文件精神,学校支持在校生休学创业,但学生必须提供本人自主创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登记证明等,可予以优先审批。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二)根据考勤,一
13、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属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填写某某某某职业学院休学申请表,经所属学院、学生处、学生主管校领导、教学主管校领导及财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的,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第二十六条所属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办理休学手续,并发给学生休学通知。第二十七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一般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自主创业而休学的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3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如学生因故休学期未满而中途提出复学的,由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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