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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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讲 义,一、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1、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步骤。2007年9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标志着在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我省的人口计生工作已从过去的以抓人口控制为主向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转变,是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强化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保护我省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而又深远的历史意义。,2、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一是从保障公民基
2、本生育权出发,取消了生育间隔的规定,完善了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确立了人民群众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使人口计生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遵循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立法思想,既规定了公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各级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三是打出了公平正义的旗帜,在奖励和处罚上都体现了公平。,3、是加强依法行政、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集中体现在管理有新规定、奖励有新内容、法律责任有新突破等三个方面。,二、新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内容,新条例分为七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条,共条),、立法依据(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
3、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计划生育国策地位和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目标管理体制和人口政策(第四、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
4、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条,共条),、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第七、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类单位职责(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并确定人员具体管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根据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原则(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
5、居住地为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聘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或者将房屋出租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并配合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这一规定抓住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的两个关键环节,即用工和居住。具体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责任:(一)接纳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居住时,对无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未经查验的,不予接纳(取消婚育证明的试点地区除外);(二)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条件载入合同;(三)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查,用人单位要督促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动员不符合法定生育
6、条件怀孕的妇女终止妊娠。接纳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从业的用人单位,还应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育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第三章:生育调节(条,共条),、计划生育政策(第十四条第一款):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晚婚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
7、岁以上初次结婚为晚婚。、晚育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城乡所有居民合法再生育政策(第十五条)(1)经市(州)计生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4)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5)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2007年9月29日已取消了生育间隔),、涉外生育政策(另外文件规定)(1)内地居民与港澳台或
8、外国公民结婚生育,大陆外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2)夫妻双方为国内公民在港澳台或国外超生子女后回到国内其性质仍然是违法生育,如果该子女没在内地定居,除暂时不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夫妻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仍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但夫妻双方属于在国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回国后可不予处理。,、收养子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1)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999年4月1日收养法规定):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9、。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生育证规定(第十九、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孕期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免费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发放生育证。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
10、(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病残儿鉴定规定(第二十一条):公民提出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再鉴定为终局鉴定。,、落实避孕措施和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已怀孕的处罚规定(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
11、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选择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对未及时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终止妊娠,并可以收取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终止妊娠保证金。保证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终止妊娠的,保证金必须及时如数退还。,、恢复生育手术的规定(二十三条):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凭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规定(二十三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可以依法选择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查验受术者的生育证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该规定将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对象,限定为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指没有采取避孕措施,有正常的性生活,两年以上没有怀孕的夫妻)。为了防止有生育能力的人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医疗机构施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不仅要查验受术者是否持有生育证,还要查验指
13、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受术者患有不孕(育)症的诊断书。出具不孕(育)症诊断书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人口计生局与卫生局共同确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条,共条),、晚婚的奖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2、晚育的奖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5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
14、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申领证:()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一方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都未直接抚养或只一方直接抚养,也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单方
15、可以申领;()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可单方申领;()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生育双胞胎不能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规定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遗失,其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政
16、策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按下列办法支付:()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工作单位支付全部;双方都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支付。,、放弃再生育的奖励政策符合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提出自愿不再生育的申请,经审查属实给予一次性奖励,农村居民奖励1000元,城镇居民奖励2000元。双方有工作单位的,奖金由双方单位各支付一半;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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