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讲义0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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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培训(部份),概 述,一、“两权”调查简述二、“两权”调查讲解的内容:1.权属调查;2.农村建设用地测绘;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测绘;4.面积量算及汇总;5.调查成果检查验收;6.上交成果资料。,第一部份 权属调查,一、调查内容(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实,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查清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包括宗地的界址、范围、界线、面积、用途(地类)等。具体内容如下:(1)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土地
2、所有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等。(2)土地的权属界线,含飞地、叉花地、争议地界线。(3)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的地类,面积等。,(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全面查清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状况。主要包括:(1)土地权属状况,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2)地类确定。按主要的实际用途确定宗地地类。(3)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界线。(4)地上附着物。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形状、范围、面积、性质等。(5)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且未纳入
3、城镇地籍调查范围的国有土地,本次调查时一并调查。,二、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一)调查单元划分(1)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个人所拥有或使用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2)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行政界线、铁路、国有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飞地、插花地应单独设宗。,(3)如果一个地块由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实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利人的用地范围的,划分为一宗地,称为共有宗。(4)由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分权属界线的,可设为一个宗地,称为共用宗。(5)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
4、权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设宗。(6)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小组)共用学校、寺庙、祠堂、墓地、山林、荒山、自然河流、排灌沟渠、塘坝等可单独设宗。,(二)宗地编号,1、代码结构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机构如下图所示:,2、编码方法(1)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第二层次为地籍区。地籍区是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3)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地籍子区可根据实际情
5、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在地籍区内划分。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4)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5)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6位,包括1位宗地特征码和5位宗地顺序码。其中: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
6、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宗地顺序码用0000199999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3、赋码规则(1)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2)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用“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3)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的铁路、公路、河流,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用999表示。,(4)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
7、代码不再使用。(5)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4、界址点编号(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A、县(市、区)界线上的界址点,以字母“AJ”开头全县统一顺序编号。如AJ1、AJ2。B、乡(镇)界线上的界址点,以字母“BJ”开头全县统一顺序编号。如BJ1、BJ2。,C、村界上的界址点,以乡(镇)代码加字母C在该代码所属乡(镇)内统一顺序编号。如101C1、203C2等。D、宗地界址点以字母“ZJ”开头,以宗地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制,如ZJ1、ZJ2。E、界址点不得重号。,(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在村小组内顺序编号,以英文大写字
8、母“J”开头,后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制。同一村小组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三、调查工作底图,调查工作底图是进行实地调查的工作图件,调查前应按要求收集工作图件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主要收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高分辩率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底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10000;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可收集调查区内的各种地形图、地籍图、航空正射影像图为工作地图,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城市近郊区收集1:500或1:1000地形图件作为工作底图。,四、实地调查的工作程序,(一)调查前准备向土地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约定权利人准备好土地权属材料现场出席指界。调查人员准备好调查表、调查底图
9、、界标、必要的仪器及工具、用具等。(二)现场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根据收集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出示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土地权利人的指界情况,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宗地的界线、界址边长,土地的用途、面积,共有权情况等内容。,(三)填写调查表 调查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将调查的内容填写到调查表上。调查表上除必须经土地权利人认可的部份在现场填写外,其余内容可由调查人员在调查完成后回室内填写。(四)签章认可 调查完成后,由土地权利人在调查表上签章确认调查结果。,五、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权利人名称等。在调查土地权属来源时,应注意被调查单位与权源证明中单位
10、名称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时,需要对权属单位的历史沿革及其法律依据进行细致核实,并在调查表的相应栏目中填写清楚。,(一)权属来源,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1)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证书,土改后转为集体所有。(2)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荒山、林地及水面等。(3)城市郊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4)凡在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经营的土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5)按照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国营农、林、牧、渔场相互调整权属地界或插花地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6)国家划拨给移民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7)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划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11、8)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9)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这部份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10)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应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1)农村集体土地拨用决定书,建设用地审批表。(2)各级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四邻证明等可作为权属来源的补充证明(3)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更正的批准手续;用
12、途变更的情况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4)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二)其他要素,(1)权属名称调查。权属名称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全称。共有宗或共用宗地要调查清楚全部权利人的名称。(2)权属性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3)土地使用权类型。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应查清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分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农用地承包、其他。(4)土地取得时间。土地取得时间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5)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地理位置、宗地四至。(6)共有权情况。调查清楚宗地共有权人数、独有或独自使用面积、共(有)用面积及分摊协议。(7)他项权利。集体建设用地还
13、应调查宗地内是否有滴水权、通行权、采光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并记载清楚。(8)其他情况。涉及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及说明。,六、土地用途调查,(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土地用途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地类为准,不得变动。如实地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的地类不一致,如实记录待年度变更时统一处理。,(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1、土地的批准用途调查 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准用途是取得土地权利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用途。批准用途应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确定。权属调查时应从相关批准文件中确定土地的批准用途,填写在调查表中。,2、土地的实际用途调查农村建设
14、用地的实际用途是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的用途。土地的实际用途由调查人员根据现场查验的情况,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各地类的含义确定。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须在调查记事中记录清楚。同一权利人的同一地块,若属不同用途并且能在实地分开的,应按不同的用途单独设宗。实地不能分开的调查为混合宗地,地类按主要用途调查。混合宗地内各种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分别计算,记载于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七、界址调查,(一)指界通知 按照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在调查前23日内向土地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明确土地权利人代表到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需备查的证明及权源材料。指界通知书可通过公告、直接送
15、达两种方式发送。指界通知书的格式如下:,(二)界址调查的指界 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共同到现场指界。(1)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后)。,(2)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3)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见前页)。(4)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有)用的宗地,由共(有)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5)经通知后权利人未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四邻指界情况
16、确定界址后,发送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见后)后,按违约出席指界通知书规定的办法处理。,(三)界线调查,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1)原有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中核定的权属界线,经复核无误的,可不再重新调查、指界和签字。手续不完善的,应补办相关手续。未签权属界线协议的,要对权属界线进行补充调查。(2)调查时须由调查员会同各方指界人共同到现场指界。经各方认定的界线,由各方指界人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见后)上签字盖章。,(3)土地权属界线有争议的,需进行调解处理后确定权属界线。(4)土地权属争议经现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先确定没有争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部分按争议地处理,并填写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5)如
17、一方指界人未在规定时间出席指界,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指界,其界址线由调查员依据有关图件和文件,结合实地现状确定。指界人若无正当理由不在土地权属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则视同缺席。违约缺席指界的,由调查人员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后,如土地权利人有异议,应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由申请人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视同对确定的界线无异议。,(6)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没有明确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土地所有者指界签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地调查结果予以确认。(7)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有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权属界线重合时,由该集体所有土地的
18、指界人和国有土地使用者共同指界、签字。(8)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之间的土地权属界线,双方有边界协议或正式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已办结土地登记手续的,可直接引用协议、法定界线、界址,不再调查、指界。,(9)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土地权属界线发生变化的,应直接引用征用、调整土地的法定文件、图件,不再办理指界、签字手续。若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办必要手续。(10)在使用已有调查成果时,如发现误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或范围的,应依法予以纠正。,(11)界线调查时,若界线的实际位置与开展调查的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中的
19、地物不重合时,须以实地位置为准调整调查底图上的地物位置,以保证界线位置说明与实地统一。(12)调查界线时应将界线两侧调查底图上未标注的重要地形地物和地理名称标注在调查底图上,以便描述界址点位置及界线走向。,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户的认定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3)未婚,但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的“户”。,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
20、,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非农业人口居民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和宅基地,房屋和宅基地产权、四至范围没有变化,或因村建改造拆除另行安置建设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调查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登记面积的认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调查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州(市)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面积的规定。山区、半山区、边疆
21、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调查时按现状调查。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
22、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实地界线调查,(1)界址认定应以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文件上的界线为基础。无批准文件的,可根据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通过四邻共同认定,认定时一般以建筑物的主要结构边界为准,宗地间的滴水、共用通道原则上不确权到任何宗地。,(2)本宗地与邻宗地界址间距小于1m的,必须由双方指界人指界认定;可分开的也可根据当地规定或习惯分别划入各自宗地,不能分开的作
23、为通道处理,在调查表中注明并由指界人在界址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3)共用界址线必须由双方共同指界认定,并在调查表上签名(盖章)认可。本宗地与邻宗地的界标物必须查清独用或共用等关系情况。(4)宗地界址线临街、临巷或宗地与邻宗地界线间距大于1m的,由本宗地指界人指界,并签章认可,四邻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5)土地使用者已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属少批多用的,宗地界线按实际用地界线确定,多用部分在调查表中注明,待后处理;属批多用少的,原则按实际使用范围定界。(6)历史用地没有权源文件的,一般按土地使用现状标界。(7)有争议的界址应记录争议情况,待后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但宗地中无争议部分且
24、被明显线状地物或建筑物、构建物分开的,可将其划为宗地进行调查,有争议部分作为块地,待后处理。,(8)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如一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将确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如有异议必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确界结果自动生效(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见后);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处理。,(四)界址点的设定和标注,1、集体土地所有权(1)两个以上权属界线的交叉点或界线转折点,必须在工作底图上标注界址点,并作界
25、址点注记。(2)重要的界址点应设置界桩,并在土地权属调查表及协议书中记录标志类型和界址注记。(3)权属调查应对重要界址点和主要权属界线走向作文字注记。,2、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宗地界线后,应该在确定的位置设定界址点标志或标记。(1)所有界址点必须在现场确定,在确定的位置设定界址点位,在界址点旁明晰标注界址点点号;(2)临街(巷)的界址点一般应以宗地建筑物的墙基角为准;,(3)界址线的轮廓凹凸在实地小于0.25m或凹凸面积小于0.1m2的,可不设置界址点;(4)直线界址线长度大于实地50m的,应加设界址点;(5)除解析法测定的界址点外,界址点间距必须实地量取,以米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两位表示。,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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