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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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二、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八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常任委员由院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
2、各系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临时委员由一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一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院学生会推举。三、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院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一)对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二)对学院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对学院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五、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书必须写明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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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院学生 申诉 处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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