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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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NCA-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2020年4月16日发布2020年4月16日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O弓I言11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23认证依据标准34认证模式45认证单元划分56认证委托57认证实施68获证后监督129认证证书16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1911收费1912认证责任1913认证实施细则20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21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1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43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44附件1-4环境保护自我承诺方式实施程序54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
2、实施程序56附件2认证实施57附件2-1汽车设计鉴定实施程序57附件2-2新技术产品认证实施程序59附件3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62附件4认证所需资料67附件4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69附件4附录B单车认证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表142附件5送样要求及样品明细145附件6工厂检查要求156附件6附录A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163附件7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检测项目165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169附件8附录A汽车产品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项目178附件8附录BMkM1.G类完整单阶段车辆一致性技术参数式样185O引言本规则基于汽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包含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
3、有车辆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其目的是保证认证车辆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本规则与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车辆和非完整车辆)。本规则不适用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
4、总称)、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无轨电车、设计上不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农业和林业用拖拉机、工程机械、三类底盘。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对于因科研、测试、认证检测所需样品等原因申请认证免予办理的车辆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2术语和定义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17350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和GB7258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其它术语如下:2.1
5、 完整车辆:不需要进行任何制造就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2.2 非完整车辆:需要再进一步制造才具备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2.3 多阶段制造车辆:通过多阶段制造,具备了预期使用功能的车辆。2.4 基本车辆:改装时所使用的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2.5 零件:组成总成、系统、车辆的最小独立单元。如后视镜总成中的镜片。2.6 总成:由零件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可以是独立的,也可以是车辆、系统的一部分,如前照灯总成、转向系统中的方向盘总成。2.7 零部件:零件和总成的统称。2.8 系统:由零件、总成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组合体。如转向系统、制动系统。2.9 二类底盘:安装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就可以成为完
6、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2.10 三类底盘:安装驾驶室和载货平台或作业设备、整体式车身就可以成为完整车辆的非完整车辆。2.11 量产车:批量化、规模化生产的车辆。2.12 非量产车:非规模化生产的车辆,每张认证证书覆盖车辆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大于5(X)台。2.13 改装车:在完整车辆及二类底盘上进行改装生产的车辆。2.14 平行进口汽车:是指在汽车生产厂商授权销售体系之外,由除总经销商以外的其他进口商从境外进口的汽车,与国内授权经销商渠道“平行”。注:术语和定义仅适用于本规则,可以组合使用,如:非量产改装车,非量产完整车辆改装车。注:平行进口汽车相比一般进口渠道并非专为我国市场定制,进入国内市场时
7、往往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符合性整改。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在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已对申请认证车辆的一致性实施有效管理情况下,可取消非量产车认证模式下数量的限制。3认证依据标准本规则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见附件K原则上,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认证机构应在细则中明确所依据标准的年代号和条款号。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由认监委发布相应的公告并按公告执行。4认证模式4.1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本实施规则规定的基本认证模式,是以生产企业诚信自律、有效管理、稳定生产为前提
8、,基于产品的固有安全风险特点和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生产工艺确定的认证模式。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的要求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增加认证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非量产车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监督方式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4.2 单车认证:100%检验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9、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由认证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注:因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5认证单元划分车辆产品按照车型系列或单元进行划分,划分依据见附件3。认证委托人依据车型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一车一证。6认证委托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认证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
10、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能够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和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6.2 申请资料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则要求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至少应包括本规则附件4所要求内容。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申请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认证机构负责审查、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6.3 实施安排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安排和责任,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按照本规则及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
11、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应至少包括型式试验要求、初始工厂检查要求(适用时)。7认证实施7.1 型式试验7.1.1 型式试验方案认证机构应在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型式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试验方案应征询认证委托人的意见。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和数量、承担型式试验的实验室等。型式试验由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承担,认证委托人可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中自行选择。认证机构可以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采用设计鉴定模式,制定认证方案。7.1.2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通常情况下,认证委托人按型式试
12、验方案要求准备样品并送至指定实验室;必要时,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认证机构可按型式试验方案要求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并送往指定的实验室。样品的选取以该车型系列检测项目是否为同一型式为判定原则,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样品数量和要求见附件5。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能正常生产的且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7.1.3 型式试验项目及规定认证机构会
13、同实验室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车辆的类别和用途来确认检测项目。量产车和非量产车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1;平行进口汽车的其他规定见附件1-2;单车认证的检测项目及规定见附件1.-307.1.4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在认证机构确认认证委托人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并制定试验方案后进行。实验室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准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试验方案。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
14、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直接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制度检测结果的,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细化相关要求。7.1.4.1 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认证机构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及程序。7.1.4.2 对于具备条件的企业,部分项目可以采用设计鉴定方式开展,由认证机构会同认证委托人及实验室共同制定方案,在产品设计阶段采用评审、验证等方式确认设计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共同出具设计鉴定报告,作为型式试验结果予以采
15、信。认证机构应依据附件21开展设计鉴定。7.1.4.3 对于同一制造商下的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简化型式试验流程,减免相同部分的检测项目。7 .1.4.4对部分型式试验项目采用企业自我承诺方式代替检测,由认证机构加严获证后监督抽查,依据附件1-4开展。8 .1.4.5采用新技术的汽车产品至少应保证其安全、环保等特性不低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要求,如涉及到相关车辆部件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还要符合相对应的实施规则要求。对于新技术产品在认证中的实施应依据附件2-2开展。7.1.5型式试验报告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
16、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7.2初始工厂检查初始工厂检查是认证机构为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一般初始工厂检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7.2.1 基本原则认证委托人和生产企业应按附件6建立、实施并持续保持企业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体系,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
17、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要求在实施细则中明确量产车生产企业及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工厂检查要求,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应覆盖所申请认证的产品以及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之内完成。7.2.2 量产车工厂检查按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方式进行。7.2.2.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量产车生产企业应按本规则附件6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
18、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生产企业应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认证机构重新审查后将审查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若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生产企业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检测复核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接受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生产企业制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认证机构根据其编制生产一致性检查(工厂现场检查)方案,方案应包括检查的产品、场地及范围。7.2.2.2 生产一致性工厂现场检查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资质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现场检查。一般情况下,工厂检查时,生产
19、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7.2.3 非量产车工厂检查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若非量产车为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的改装车(含原基础车型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情况),认证机构应结合改装项目及内容追加对基础车型生产者或生产企业的工厂审查。一般情况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委托认证的产品在生产。7.2.3.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非量产车生产企业应依据本规则附件6的要求,具备相应生产及检测条件,具备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措施,确保开展工厂检查及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的条件。7.2.3.2 产品一致性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认证机构应在非量产车工厂
20、质量保证能力和生产条件审查同时在工厂现场及其他经确认的仓储、装运等场所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抽样检查或检测。7.2.3.3 自贸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企业,如已有效保证进口车辆一致性,且在自贸区内仅进行标准符合性整改的(不包括车辆结构性改装),在符合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视情况仅对其在自贸区内的改装场所进行CCC认证工厂检查。724工厂检查结果7.2.4.1 工厂检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检查结果为合格;7.2.4.2 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若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检查结果不合格。7.2.4.
21、3 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7.2.5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由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7.3 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结果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颁发认证证书;评价不通过,认证终止。7.4 认证时限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
22、书。8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认证机构对获证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的监督。认证机构应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和实际情况,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的具体要求。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8.1.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认证机构应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有效开展。认证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针对本机构发放证书所涵盖的获证产品的产品一
23、致性和标准符合性,开展定期或专项的获证后监督抽查。抽查应充分结合外部质量信息及行业、公众关注热点,并将抽查的结果作为企业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确保认证有效性。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在确保认证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按照附件6制定获证后跟踪检查要求的具体内容,并在认证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8.2.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8.2.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认证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原则和产品特点在实施细则中制定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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