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1101-202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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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汽车)2020年05月25日发布2020年05月25日实施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Oo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V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V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Oo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
2、传递和公开(CNCA-OoC-O07)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第一次修订本细则于2020年09月27日依据TC11-2020-02技术决议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 .附件IT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2-03汽车座椅及固定件和02-04防止行李移动对乘员伤害依据标准更新为GB15083-2019,删除了GB15083-2006;-02-24汽车燃油箱依据标准更新为GB18296-2019,删除了GB18296-2001;-02-25-01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依据标准增加
3、GB18384-2020,GB38032-2020;-02-26-01锂离子电池、银氢电池单体和模块依据标准增加GB38031-2020;-03-05汽车燃料消耗量依据标准增加GB/T19233-2020;-04-01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标准删除GB4785-2007o2 .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40/41/42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依据标准增加GB18384-2020,GB38032-2020适用条款;-53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标准删除GB4785-2007;63安全防护装置依据标准增加GB/T12602-2020适用条款。以及附录6-1非量产车产品一
4、致性核查试验项目等其它TC11-2020-02技术决议标准修订对应内容。第二次修订本细则于2021年11月30日依据TC11-2021-01技术决议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 .附件17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01-02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依据标准增加GB30509-2014第1号修改单;-01-01-08燃气汽车用气瓶的监检标记及制造许可证号依据标准增加GB/T35544-2017第1号修改单;-01-18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和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依据标准增加GB7258-2017第2号修改单,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项目序号调整为01-28;-01-20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
5、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依据标准增加GB20300-2018第1号修改单;-02-18商用车驾驶室乘员保护依据标准增加GB26512-2021;-02-22汽车玻璃依据标准增加GB9656-2021;-02-25-01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依据标准删除GB/T1.1- 4.1-2015XGB/T18384.2-2015xGB/T18384.3-2015;-02-25-0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依据标准增加GB/T24549-2020、GB/T26779-2021、GB/T26990-2011第1号修改单、GB/T29126-2012第1号修改单;-02-25-05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依据标准
6、增加GB/T18386.1-2021;-02-25-06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项目序号调整为01-12-02;-02-26-01锂离子电池、银氢电池依据标准删除GB/T31467.3-2015、GB/T31485-2015;03-01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依据标准删除GB18352.5-2013、GB19755-2016;-03-02-02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的排放依据标准删除GB17691-2005;-03-04-01汽车的无线电骚扰特性依据标准删除GB14023-2011;-03-05汽车燃料消耗量03-05-01乘用车依据标准增加GB/T19753-2021,删除GB/T192
7、33-2008XGB/T19753-2013;-05-03汽车转向装置依据标准增加GB17675-2021o2 .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2车辆及部件识别标记依据标准增加GB30509-2014第1号修改单;-21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和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依据标准增加GB7258-2017第2号修改单;-23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依据标准增加GB20300-2018第1号修改单;-39汽车玻璃依据标准增加GB9656-2021;-40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依据标准删除GB/T18384.1-2015SGB/T18384.2-2015、GB/T18
8、384.3-2015;-4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依据标准增加GB/T24549-2020适用条款;55汽车转向装置依据标准增加GB17675-2021适用条款。以及附录6-1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目等其它TC11-2021-01技术决议标准修订对应内容。第三次修订本细则于2022年9月27日依据认监委认监委关于增加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9号)第三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附件17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01-12-03增加车辆右转弯提示音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694-2020车辆右转弯提示音要求及试验方法;-01-18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增加依据标准GB3
9、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01-28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VR)增加依据标准GB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GB/T38892-2020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02-25-05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增加依据标准GB/T39132-202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03-08增加甲醇燃料汽车的排放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05-09增加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186-2019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
10、法;-05-10增加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185-2019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05-11增加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796-2020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以及其它认监委2022年第9号对应内容。2023年1月13日对附件1-3中条款进行编辑性修订。O引言11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认证依据标准14认证模式24.1 基本模式24.2 单车认证25认证单元划分36认证委托36.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36.2 申请资料46.3 实施安排47认证实施67.1 型式试验67.2 初始工厂检
11、查87.3 认证评价与决定148获证后监督148.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58.2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68.3 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78.4 质量信息应用178.5 获证后监督频次188.6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88.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88.8 一致性参数管理199认证证书199.1 认证证书的保持199.2 认证证书的内容199.3 认证证书(含标准换版)的变更19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219.5 认证证书的使用219.6 电子证书219.7 同一制造商内证书发放21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2110.1 认证标志2110.2 产品一致性证书21收费2212与
12、技术争议、投诉、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22附件1认证项目及要求23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23附件1-2平行进口汽车型式试验47附件1-3单车认证检测项目及依据标准48附件1附录A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54附件2切域分类原则55附件3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57附录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其执行报告59附录32非量产车认证模式确认的声明70附录3-3汽车产品环境保护自我承诺71附件4认证娜73附件44其他认证结果利用73附件4-2利用生产企业资源实施检测的要求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74附件5改装汽车产品技术判定条件77附件6非量产车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79
13、附录61非量产车产品一致性核查试验项目81附件7抽样检测依据项目表84附件8车辆一致性证书样式87。引言汽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II-Oi:2020)(以下简称产品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产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产品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CNCA-00C-00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OOC-OO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4、(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报送、传递和公开(CNCA-OOC-O07)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1条执行,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2术语和定义汽车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2条执行。3认证依据标准认证依据的标准及年代号和条款号见本实
15、施细则附件Io生产企业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和挂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原则上,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增加、减少依据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监委发布的公告执行;当认证检测所依据的标准更新时,则按认监委汽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I)的技术决议执行。4认证模式汽车产品的认证模式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4条执行。CQC依据产品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OOC-O03)等相关要求制定了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附件2),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
16、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认证模式。4.1 基本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其中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非量产车: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平行进口汽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量产车。非量产车企业在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基础上增加生产现场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方式进行。4.2 单车认证100%检验。适用于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
17、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单车认证的相关要求依据本实施细则第5条、第9.1条、附件1-3及附件3的内容执行。注: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的适用范围为反恐安全、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体育竞技、道路试验、国家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和最终用户使用(商务部门进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进口目的或使用用途须为单位或个人自用)。5认证单元划分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按照产品实施规则第5条执行。认证委托人可依据车型系列或单元提出认证委托。采用单车认证模式申请的产品不进行单元划分,以型号和具体车辆识别代号为单位颁发证书,:车一证。6认证委托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CQC提出认证委托,CQC将对认证委托
18、进行评审,并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的时限要求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认证委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召回、三包等相关质量及法律责任。委托认证的汽车及挂车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应能正常生产,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否则CQC不予受理相关认证委托。认证委托人根据CQC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3)境外生产改装车(平行进口车除外)的生产者(制造商)未按要求提供原车型生产者(
19、制造商)或生产企业授权改装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证明文件;(4)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6.2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按本实施细则附件3的要求向CQC提供所需资料。实施细则附件3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申请认证时完全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应于每年监督检查前2个月完成提交。6.3实施安排6.3.1 认证流程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意向申请书(在CQC网站上完成),CQC接受意向申请开始认证流程。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按申请单元(或系列)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任务一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试验
20、方案要求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TCQC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量产车,对于非量车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产品一致性现场检测或检查方式进行)制定工厂检查方案(适用时)并安排工厂检查一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一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一对获证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获证后监督。若未按上述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需所有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未完成认证产品型式试验而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委托人需向CQC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同时进行。
21、对于在未获证车型基础上进行改装的车辆(产品实施规则第7.2.3条),原则上需在型式试验完成后进行工厂检查。6.3.2 认证时限CQC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要求按照CQC/07流程0101-2014申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CQC/07流程0102-2014产品认证变更申请受理和合格评定流程质量控制表等文件执行,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以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初始工厂检查时间及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适用时)、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变更审批表制作时间。以上认证活动完成时间,不包括认证委托
22、人准备资料时间、试验样品不符合整改所需时间、设计鉴定时间、重新送样检测时间以及工厂检查不符合项整改时间。CQC应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认证委托人意向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或告知认证委托人不受理原因。资料审核包括申请资料的齐全性、完整性、符合性审核,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型式试验时间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对于因排放耐久试验等用时较长,型式试验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工厂检查方案制定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
23、报告并做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决定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认证实施工作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导致认证超时,不计入认证时间内。注:因相关型式试验周期的要求(如排放耐久试验等),认证周期可超过90天;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时,认证周期可适当延长。7认证实施7.1 型式试验7.1.1 型式试验方案CQC在受理认证委托,进行资料审核后,制定试验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可对试验方案提出意见。实验室对试验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项目、样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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