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1102-202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摩托车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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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次: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摩托车2021年07月01日发布2021年07月01日实施前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及相关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
2、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于2022年4月27日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见下:1) 7.1.3最后一段删除了“100%检验”字样;2) 7.5增加了市场抽样时间及市场抽样检查时间;3) 8.3.2条更改了市场抽样检测和市场抽样检查的要求;4)附件1删除了GB518-2007的内容,增加了GB/T20076-2021的内容;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修改了制动性能、外部凸出物要求、删除了乘员扶手的要求;备注增加了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要求;5)附件2删除了“100%检验”字样;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修改了工况法排放的单位;试验方案删除了GB20075-2006,修改了前轮距
3、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描述,删除了GB/T18387-2017的影响因素说明;6)修改附件4附录2的产品脉络图;7)附件5删除GB518-2007;增加了电动机自我声明编号和GB/T20076-2021;合并了GB/T24157-2017试验项目名称;修改了前轮距W460mm的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描述;8)修改了附件6中1.3的检测资源利用的申请与评定;9)附件7(一)第5条增加了蓄电池和充电器的要求和蓄电池和充电器应同电动摩托车同时出厂的要求;(二)修改了获证产品相关信息统计,1.2零部件进货检验对增加了蓄电池和充电器的要求和蓄电池和充电器应同电动摩托车同时出厂的要求;10)其他编辑性
4、修改。本细则于2023年2月9日第二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见下:1)附件1增加GB16897-2022的要求,删除了GB518-2007的要求;增加了备注9制动软管的要求;2)修改了附件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3)附件5增加了GB16897-2022型式试验项目4)其他编辑性修改。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O引言11适用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认证依据标准14认证模式15认证单元划分26认证委托26. 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26.2 认证委托资料36.3 实施安排36.4 认证流程37认证实施47. 1型式试验48. 1.1型式试验方案49. 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410. .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5
5、11. 1.4型式试验的实施512. .5型式试验报告67.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67.2.1基本原则67.2.2工厂检查77.2.2.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87.2.2.2生产一致性工厂检查87.2.3结构及技术参数核对及检查87.2.4工厂检查结果87.2.5工厂检查时间97.3 对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采信97.4 认证评价与决定107.5 认证时限108获证后监督11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18.1.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原则118.1.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12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2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128.2.2生产现场
6、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12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3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138.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138.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48. 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48.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48.7 一致性参数管理149认证证书149. 1认证证书的形式和内容149.6 认证证书的保持149.7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141.1.1 3.1认证变更/扩展的基本要求141.1.2 认证变更/扩展的试验及工厂检查161.1.3 认证变更/扩展的资料变更169.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79.5 认证证书的使用1710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COC)1710.
7、1认证标志1710.2标志加施1710.3车辆一致性证书(COe)1711收费1812、认证责任1813与技术争议、申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18附件1: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19附件2: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27附件2附录1:单车认证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28附件2附录2:单车认证试验方案32附件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36附件4:认证委托资料清单38附件5:型式试验方案43附件6:生产企业资源利用48附件7: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的内容要求510引言摩托车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CNCA-C1.1-02:2021)(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
8、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的公开文件要求,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认证实施细则。1适用范围摩托车产品的适用范围依据实施规则第1条执行。2术语和定义摩托车产品的相
9、关术语和定义依据实施规则第2条执行。认证相关术语和定义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各规则规定执行。3认证依据标准认证依据的标准依据实施规则第3条执行,CQC依据本细则附件1依据标准及型式试验项目执行。原则上,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增加、减少适用标准或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及条款时,应按照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或认监委摩托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2)的技术决议执行。对于未纳入(含部分未纳入)本细则的国家颁布的摩托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和生产企业应自觉地执行且符合要求。4认证模式相关认证模式依据实
10、施规则第4条的要求确定。(1)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型式试验基于实施规则及本细则涉及相关标注要求的试验。摩托车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按照生产一致性检查方式进行。获证后监督为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或口岸现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必要时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a)通过市场/生产现场抽取样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试验样品;(b)增加获证后监督的频次;(C)增加检测/检查的覆盖面,提高发现不合格的概率。(2)型式试验(单车认证)每辆摩托车均进行型式试验。CQC依据本细则附件2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执行。C
11、QC依据实施规则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CNCA-00C-003)等相关要求制定了本细则附件3生产企业分类原则,在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中根据生产方式、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特点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认证过程。5认证单元划分摩托车产品的单元划分依据实施规则第5条执行。6认证委托6.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依据实施规则第6.1条的要求进行认证委托的受理和实施,相关时限要求执行本细则7.5条要求。认证委托人根据CQC的认证流程和要求提交认证委托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交认证委托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1认证委托人
12、、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材料中,经营范围未覆盖认证产品;法律证明材料缺失;(2)不满足国家产业政策要求;(3)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6.2认证委托资料依据实施规则6.2条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委托意向受理后,按本细则附件4认证委托资料清单的要求提供有关认证委托资料。本细则附件4涉及到的相关认证资料,认证委托人应在首次认证委托时完全提交,其中第3条认证单元信息应随同每一认证单元提交,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提交时间依据本细则7.5条要求进行。必要时,对认证实施中免予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生产企业,CQC可要求
13、认证委托人提交生产企业有关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CQC收到有效的认证委托资料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认证委托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如资料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CQC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并将资料评审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6.3实施安排依据实施规则6.3条的要求,CQC在受理委托认证意向时向认证委托人发送产品评价活动计划,其中规定了CQC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认证委托人应如实的提交相关认证资料、及时的将型式试验样品送达指定实验室并配合检测试验、交纳相关费用。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CQC将与认证委托人和实
14、验室协调制定型式试验方案。6.4认证流程认证委托人向CQC提交意向委托书(在CQC网站http上完成),CQC接受意向委托开始认证流程。摩托车产品基本认证流程为:认证委托人递交认证资料(网上或书面)-CQC按委托单元进行资料审查,确定试验方案并下达型式试验要求一认证委托人依据型式试验要求进行送样,指定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向CQC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一CQC依据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制定工厂检查方案并安排工厂检查(可与型式试验同时进行)一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一审核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报告并作出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签发认证证书一对获证生产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注:在工厂检查前,对于国外生产
15、企业,认证委托人、产品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应在适当的时间发邀请函,以便于安排国外检查的工作。7认证实施7.1 型式试验依据实施规则7.1条要求,型式试验以认证委托单元为基础进行,具体型式试验要求见本细则附件5型式试验方案单车认证具体要求见本细则附件2要求。型式试验应在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7.1.1 型式试验方案CQC受理认证委托并进行资料审核,确定试验方案后,方可进行型式试验,试验方案通过CQC工作网站下达给认证委托人及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方案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含附件、配件)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实验室信息等。认证委托人可自行选择认监委指定实验室,CQC制定型式试验方
16、案并征询认证委托人及实验室的意见。对A类和B类企业的认证委托人,CQC在评估认证委托人能力及认证产品整体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服务合同,可在产品的概念设计阶段开始介入并实施产品认证,根据企业的设计流程、试制和试验能力,制定专属认证方案,使产品认证过程与产品设计过程同时进行。1.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型式试验的样品要求应满足产品实施规则7.1.2条相关内容要求。必要时,CQC将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企业分类管理情况,采取现场抽样的方式获得样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样品的选取以同一车辆型式为基础,结合相关标准中的试验免除要求,同一型式的型式试验项目可选取一个样品;不能判定为同
17、一车辆型式的项目应分别选取样品,综合所有检测项目对应的试验样品,确定总的样品数量和要求。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正常生产的产品一致,单车认证时应保证实车与申报的相关车辆信息一致,认证机构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7.1.3型式试验项目及要求依据实施规则7.1.3条及本细则附件1要求,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状态的摩托车应符合其中相关条款的要求,具体见本细则附件5o对于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在不同生产场地、不同生产者(制造商)在同一生产场地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在确保生产一致性的前提下,CQC可根据申请
18、认证产品特点及认证风险控制原则,减免认证产品相同部分的试验项目。对于因技术进步,整车或相关系统、零部件采用新设计、新工艺时,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应提供车辆满足相关安全标准的验证结果,由CQC进行判定,涉及重大安全、环保等项目时,还需通过认监委摩托车及部件技术专家组(TC12)决议。单车认证按照本细则附件2执行。7.1.4型式试验的实施依据实施规则7.1.4条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相关时限依据本实施细则7.5条要求进行。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CNCA-00C-004)和认证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QC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组织实施生产现场抽样检
19、测(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具体要求及程序参考本细则附件6生产企业资源利用的相关规定。对于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含自我声明)的产品,应核对其有效后承认其结果。对于承认其他合格评定结果的依据本细则7.3条要求执行。若有试验项目不合格,允许在对不合格产生原因分析后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复试。凡需复试的,实验室须将试验情况通报CQC,由CQC重新确认试验方案。当复试全部检测项目/整改验证合格时,方为产品型式试验复试通过;检测复试结果不合格,为产品型式试验不合格。整改和复试应在限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期限要求依据本细则第7.5条要求执行,超过该期限的视为认证委托人放弃认证委托,终止
20、认证;认证委托人也可主动终止认证,认证委托人应按本细则第11条的收费要求支付已发生费用。在型式试验中,由于特殊原因不便于提供样品进行实物试验时或简单项目可以采用资料审查通过时,认证委托人可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判定符合标准要求的可采取用资料审查的方式代替实物试验。7.1.5型式试验报告CQC依据实施规则7.1.5条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7.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21、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依据实施规则7.2条,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认证机构对确定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控制能否符合认证要求而开展的现场检查和评价。初始工厂检查一般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7.2.1基本原则CQC按照产品实施规则7.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CNCA-00C-006)等文件要求,根据审核通过后的生产者/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依据本细则附件7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及执行报告的内容要求)制定初始工厂
22、检查方案,对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控制体系进行符合性检查,确保工厂检查要求得到落实。检查应覆盖所认证委托产品以及所认证委托产品的加工场所。必要时,CQC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对于不在生产企业现场进行的外包过程,检查应予以覆盖;若为自制关键零部件,检查应覆盖其制造过程;若为外购关键零部件,应按供应商管理方式进行控制。对于生产企业搬迁等需要初始工厂检查的情况,原则上按照企业分类中的B类企业下达工厂检查任务和检查方案,企业实际分类不做调整;工厂检查方案中应包含可能影响企业分类管理的因素,并在现场检查中加以覆盖。初始工厂检查在企业申请认证第一张CCC认证证书时进行,当增加新的车辆类型时(1
23、.I、1.2、1.3、1.4、1.5),涉及生产条件变化时,增加工厂检查。对于已获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可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时机和内容适当调整简化,具体执行见本细则7.3条。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对于已经获得同类摩托车CCC证书的生产者,在同一生产者内搬迁或新建生产企业时,如声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产品符合标准要求,认证机构可“先发证后审厂”,在发证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日常跟踪检查应在认证批准后12个月内完成,以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状态。7.2.2工厂检查CQC依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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