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C-C2101.02-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瓷质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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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CQC-C2101.02-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瓷质砖产品2014年09月01日发布2014年09月01日实施前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CNCA(21-01:2014)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目录0引言11适用范围12认证依据标准13认证模式13.1 口的两种J式13.2 认证模式的选定原则24认证单元划分25认证委托3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35.2 申请资料35.3 娜安排46认证实施46.1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
2、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46.2 型式雌66.3 认证评价与决定76.4 认证时限77获证后监督87.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87.2 监督抽样检测97.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1174彝诉后照售的审录11,Fk1.1.kk-IUI1.MXX7.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18认证证书118.1 认证证书的保持118.2 认证证书的内容11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12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138.5 认证证书的使用139认证标志139.1 标志139.2 鳏要求1310收费1411认证责任1412生产企业分类管理14121做分类11S息1412.2企业分类的标准1513与技术争议、投诉
3、、申诉相关的流程及要求16附件1.17附件2:180引言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规则的要求编制,并配套以上规则共同实施。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1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瓷质砖产品:用于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E)不超过0.5%的干压陶瓷砖,产品执行GBb4100标准附录G。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2
4、认证依据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照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3认证模式3.1 可选的两种认证模式实施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的跟踪检CQC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并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等相关要素,以确定认证委托人所能适用的认证模式。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可选以下两种认证模式:模式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模式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
5、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3.2 认证模式的选定原则CQC根据认证实施过程获取的认证产品质量信息及生产企业质量保证状况,将生产企业分为A、B、C、D四类,并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CQC根据企业分类并按表1选择相应的认证模式。表1企业分类结果对应的认证模式及获证后监督方式和频次企业分类可选模式跟踪检番频次抽样检测频次A类模式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0B类模式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11C类模式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11D类模式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214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生产者不同、加工场所不同、放射性水平不同的瓷质砖
6、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具体单元划分要求见本细则附件I05认证委托5.1 认证委托的提出与受理认证委托人向CQC提出认证委托并提交相关资料。CQe收到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后,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料。CQC一般情况下应在10天内完成资料审核,向认证委托人反馈审核结果(受理、不受理或补充材料后受理)。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时,不受理相关认证委托。5.2 申请资料认证委托人应提交以下资料:1)认证申请书;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3)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ODM协议书、OEM协议书及其他有关授权书等);4)工厂检查调查
7、表;5)产品描述(认证产品中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6)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7)其它需要的文件。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IRa10外照射指数I1.3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接近限量值(如内照射指数IRa0.9外照射指数I1.2)时,应对主要原料进行筛查,确定关键原料的种类。认证委托人对申报资料及信息的法律法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CQC不再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5.3实施安排CQC在受理认证委托后根据生产企业实际和分类管理情况,确定认证实施的具体方案并告知认证委托人。6认证实施6.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
8、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为保证生产企业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CQC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6.1.1基本原则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产品在生产。当认证产品无生产时,生产企业应提前告知CQC生产计划以便及时安排工厂检查。CQC在受理认证委托后,应指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范围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CQC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6.1.2检查人日CQC根据认证产品的年生产量按表2确定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表2瓷质砖产品每个
9、加工场所工厂检查人日数瓷质砖产品年生产量(万平方米)人日数(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跟踪检查)M1502/1150M5004/26.1.3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CQC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要求见本细则附件2。61.4产品一致性检查CQC在经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a)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放射性水平类别和相关标识的一致性;b)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的一致性。6.1.5检查结论检查组在工厂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查,在检查结束后向CQC提交检查报告并给出检查结论的建议。检查结论类型和判定依据
10、如下:1)工厂检查通过:无不符合项时;2)书面验证通过:存在一般不符合项;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时;3)现场验证通过:存在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严重不符合项但没有对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生严重影响时;4)工厂检查不通过:有构成系统不符合的较多一般不符合项或个别严重不符合项,且直接危及产品一致性或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时。工厂检查不符合项分为一般不符合项和严重不符合项两类。其中,一般不符合项指可能对产品认证质量产生轻微影响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指认证产品在生产制造或检验过程中产生严重的质量问题,以及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不符合项。6.1.6检查后续活动对于不符合项
11、,生产企业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CQC书面或现场验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整改措施实施期限的长短应与不符合项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原则上一般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严重不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CQC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当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时,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QC原则上安排2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除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外,还应对本细则附件2中相关条款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于
12、检查结束后5天内向CQC申请复议或复查。6. 1.70EM企业的检查对于委托认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相同产品种类的OEM企业,CQC依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第3、4、5、9、10条款实施检查。必要时,对质疑的其他条款进行检查。对于委托认证产品与已获证产品为不同产品种类的OEM企业,CQC依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所有条款实施检查。6.2型式试验6.2.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CQC在完成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后,在生产企业现场生产并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按照本细则附件1的有关规定抽取型式试验样品。必要时,抽取型式试验样品也可在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前进行。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
13、样品是正常生产的且确认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CQC和/或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CQC说明情况,并与生产企业进行书面沟通后,对样品做出相应处理。6.2.2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项目为相应认证依据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见本细则附件1。6.2.3 型式试验的实施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测,应确保检测结论真实、正确,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从收到样品起计算,实验室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式试验。6.2.4 型式试验报告CQC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14、。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CQC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6.2 .5检验不合格的处置型式试验不合格时,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QC可重新安排人员进行产品抽样和工厂检查。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6.3 认证评价与决定认证资料齐全后,CQe在20天内对型式试验结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且整改不
15、通过的,CQC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6.4 认证时限一般情况下,CQC自受理认证起9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和生产者/生产企业须对认证活动积极配合,认证实施过程中由于型式试验不合格、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须进行整改等原因导致认证时间的延长,不计算在认证时限内。7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是指CQC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的监督。获证后监督的方式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监督抽样检测。CQC根据企业分类按表1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1.1跟踪检查的原则CQC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持续
16、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适用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择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CQC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每个工厂的监督检查时间一般为1-2个人日。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抽、省抽、专项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厂责任的。2)CQC对获证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当企业分类级别被
17、降低时等。7.1.2跟踪检查的内容跟踪检查的内容包含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抽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抽查的内容至少包括本细则附件2中第3、4、5、9、10和上次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同时不排除对质疑的其他条款进行抽查,确保每四年覆盖所有条款。对于A类企业,跟踪检查时一般应核查具有国家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出具的12个月内的获证产品检测报告,以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要求。7.1 .3跟踪检查的结论跟踪检查结论的类型和判定依据参照本细则6.1.4条执行。7.1.4跟踪检查后续活动7.1.4.1 对于不符合项,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CQC书面或现场验证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原则上所有不
18、符合项整改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逾期应办理暂停。7.1.4.2 当检查结论为”现场验证通过时,CQC原则上安排0.5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7.1.4.3 当检查结论为“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将暂停相应认证证书。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暂停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恢复申请以及书面整改报告。CQC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除验证所有不符合项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外,还应对本细则附件2中相关条款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查,并记录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7.1.4.4 生产企业对检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于检查结束后5天内向
19、CQC申请复议或复查。7. 2监督抽样检测CQC根据生产企业分类可以选择在其加工场所的成品库、生产线检验包装完成的产品中抽样或其他场所(如:市场、用户、经销商处)抽样。需要时,CQC可对各类企业实施市场买样检测或者检查,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信息、确认样品的真实性。7.1.1 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从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中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当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符合条件时,也可在企业实验室进行。采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7.1.2 市场抽样检测/检查:从经销商或代理商处抽取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
20、行检测。采取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市场抽取的样品。7.2 .3检测不合格的处理如果抽样检测不合格,CQC将暂停相应认证证书。如认证委托人继续认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暂停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书面整改报告,CQC可重新安排人员进行产品抽样和工厂检查。原则上安排1个人日的工厂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验证整改措施实施的有效性。7.2.4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如生产企业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要求和认证依据标准要求的检测条件,CQC可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
21、不具备上述检测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检测。生产企业申请利用工厂实验室实施检测时,需提供工厂实验室认可的有效证书及附件、工厂实验室管理体系文件(必要时)、设备配置(及设备的校准证书)、试验人员及其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CQC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对评定合格的,方可利用企业检测资源进行检测。7.3 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获证后监督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每12个月为一个监督周期。实施监督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CQC根据企业分类按表1确定每个监督周期至少进行的跟踪检查和抽样检测频次。当国抽、省抽、认证专项中出现不合格,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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