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以下简称:健康档案),发挥健康档案的实效性,提升居民健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2017年版)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O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健康档案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以信息化方式记录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相关活动的载体,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第三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
2、区基本公共服务,依据职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镇街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督导培训I、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健康档案管理主体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主体,家庭医生、乡村医生是责任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责任人。第六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
3、行政部门的要求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XX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并接入XX市健康服务信息平台;(三)申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前一年内(设立不足一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被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医保管理等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四)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配备公共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符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场地、人员、设备、资
4、质等要求;(六)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建立资金监管账户O第八条社会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区域、目标任务、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服务协议(范本)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向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如实将服务情况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第三章
5、健康档案服务对象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的服务对象是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残疾人、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人群为重点。第四章健康档案主要内容第十二条居民健康档案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管理于一体,在区域信息平台上形成动态可扩展的电子健康信息数据库,确保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动态化、电子化。第十三条个人基本情况及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及接诊记录、住院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居民健康危险因素等。第十四条个人健康服务记录:包括
6、一般健康体检、生活方式、健康状况、用药情况、中医健康管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记录。重点人群服务记录还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各类健康管理记录。第五章健康档案的建立第十五条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并可以自主选择或者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其指定一名责任医生,居民可以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渠道,申请变更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或者责任医生,变更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六条为居民建
7、立电子健康档案,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在居民接受常规诊疗服务时,由家庭医生或乡村医生专人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2 .在开展上门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服务时,收集居民相关健康信息,由专人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3 .在居民签约家庭医生时,由家庭医生团队对尚未建档的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4 .利用移动终X等依据国家相关建档要求规范运行的信息化载体,引导居民实名认证后自助建档,由专人对接居民并完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第六章健康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制度,做到一人一账号,严禁相互混用。未经居民本人同
8、意,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涉及市民隐私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造成居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八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市联网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卫生健康数据信息,推动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第十九条家庭医生团队负责对签约居民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等健康信息的维护,通过信息化及时更新签约居民的健康档案。对未签约的居民,家庭医生团队应每年至少与其联系对接1次,核实与更新个人基本情况,充实与完善个人
9、健康服务情况。第二十条通过移动终X、智慧健康管理设备等载体获取的居民健康服务记录,由专人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记录纳入健康档案。签约居民的健康服务记录,由家庭医生团队负责审核后纳入。第七章健康档案的维护第二十一条健康档案数据应至少每年更新维护一次。居民如有居住地等基本信息变更,可由居民提出或由现管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凭居民承诺书由原管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办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迁出。签约居民的健康档案迁移,原则上根据签约关系由原签约的家庭医生团队负责迁出,现签约的家庭医生团队负责迁入(见附件3)。在居民死亡、迁出本市、失访时,应对健康档案服务予以终止和归档,其中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由家庭医
10、生团队负责。第八章健康档案的应用第二十二条居民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治疗、体检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记录,应通过信息化方式与健康档案联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市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互联网应用客户X,允许居民民核实、更XX维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信息。第二十三条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包括门诊、出生登记、慢病管理、健康体检、上门服务等),得到相关授权后,可以实时在线调阅医疗对象的健康档案,全面了解其既往疾病及最近健康指标、用药记录、检验检查信息等,为疾病诊断提供依据。就诊过程中发现居民健康信息有变化时,需及时对健康档案进行更新。就诊信息汇总推送给居民,并进行满意度评价O第二十四条
11、加强签约服务与健康档案的结合,家庭医生定期分析辖区居民健康档案内容特点,针对人群主要健康问题和风险因素,提出干预措施和个体化医疗,开具医疗处方、健康教育处方和心理健康“三处方”,推行“三师共管”的家庭医生团队服务模式,为签约居民提供集预防、医疗、慢病管理、康复、心理咨询为一体的服务链服务。第二十五条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可通过工作系统,按权限查询个人和家庭成员健康档案,促进个人和家庭健康管理第九章信息化支撑第二十六条依托市级全民健XX台,实现村卫生室(服务站)、卫生院、医联体医院远程门诊、远程心电、远程会诊及远程阅片等功能。HIS.LIS、PACS等多模块融合,数据实时共享,为“三高共管、六病
12、同防”医防融合慢病管理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大的信息化支撑。第二十七条加大健康档案开放力度,居民通过手机X健康XXAPP或来院就诊时自助查询,可以获取其基本健康信息、随访信息、体检信息及其他机构的就诊、住院、辅助检查等信息。就诊结束,就诊信息健康管理APP推送给居民,同时进行本次医疗服务的满意度评价,实现了“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第二十八条不断改进和完善手机X公共卫生服务系统功能,方便工作人员在入户随访、机构外等情况下,便于健康档案的建立、维护和查阅。为村卫生室(服务站)配备健康一体机、蓝牙款血压计(血糖仪)、平板电脑等智慧化随访设备,健康信息即时上传工作系统,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卫生服务
13、O第十章健康档案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技术资质、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进行市级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建设、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效果、服务真实性、群众满意度和健康水平提升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成立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并限定管理权限。要在完成档案的数据录入、更XX维护的同时,严格管理相关数据资料,确保健康档案涉及的居民个人信息不被用于贩卖、未经授权的科研
14、等用途。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和有查阅权限的相关人员应签署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定。工作人员健康档案建设、管理、应用和评价中充分保护个人隐私,严禁通过倒卖、出售信息等方式谋利。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本着能者多劳,奖优罚劣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重点考核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开放、健康信息自动采集、医防融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工作数据报送与分析、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指标,综合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成绩兑现绩效。第三十三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在市级绩效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
15、不合格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属于政府办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可以将该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交由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属于社会办的,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解除与其签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协议。第三十四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予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或者扣减、全额追回已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编造虚假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编造虚假服务记录;截留、挤占、挪用、变更项目资金用途,或者虚列财政支出骗取项目资金;违规向市民收取服务费用;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造成医疗事故。第三十五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泄露居民个人隐私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XX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月开始执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75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