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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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电子健康档案规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以下简称:健康档案),发挥健康档案的实效性,提升居民健康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XX2017年版)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O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健康档案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以信息化方式记录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相关活动的载体,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第三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
2、区基本公共服务,依据职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市财政部门负责将相关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镇街协助提供辖区居民居住情况,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各级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指导、督导培训I、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和监督评价等工作。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健康档案管理主体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主体,家庭医生、乡村医生是责任辖区居民健康档案的管理责任人。第六条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健康
3、行政部门的要求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第七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使用XX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并接入XX市健康服务信息平台;(三)申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前一年内(设立不足一年的自设立之日起)未被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医保管理等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四)成立专门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的责任部门,配备公共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五)符合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开展相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场地、人员、设备、资
4、质等要求;(六)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建立资金监管账户O第八条社会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当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区域、目标任务、质量要求、结算方式和偿付标准,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服务协议(范本)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向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如实将服务情况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第十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协议约定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第三章
5、健康档案服务对象第十一条健康档案的服务对象是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残疾人、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人群为重点。第四章健康档案主要内容第十二条居民健康档案集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管理于一体,在区域信息平台上形成动态可扩展的电子健康信息数据库,确保健康档案的真实性、动态化、电子化。第十三条个人基本情况及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及接诊记录、住院记录、转诊记录、会诊记录、居民健康危险因素等。第十四条个人健康服务记录:包括
6、一般健康体检、生活方式、健康状况、用药情况、中医健康管理、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记录。重点人群服务记录还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各类健康管理记录。第五章健康档案的建立第十五条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并可以自主选择或者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其指定一名责任医生,居民可以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渠道,申请变更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责任管理单位或者责任医生,变更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六条为居民建
7、立电子健康档案,可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在居民接受常规诊疗服务时,由家庭医生或乡村医生专人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2 .在开展上门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服务时,收集居民相关健康信息,由专人为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3 .在居民签约家庭医生时,由家庭医生团队对尚未建档的居民建立电子健康档案。4 .利用移动终X等依据国家相关建档要求规范运行的信息化载体,引导居民实名认证后自助建档,由专人对接居民并完善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第六章健康档案的管理第十七条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应当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密工作制度,做到一人一账号,严禁相互混用。未经居民本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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