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电梯安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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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级电梯安全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建设与选型配置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生产4第四章使用管理5第五章维护保养9第六章检验检测10第七章监督管理11第八章法律责任13第九章附则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XX省特种设备安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建设、选型配置、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
2、三条【政府监管责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安全监察、专业技术检查与综合行政执法分工协作机制。加XX全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条【相关监管部门职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电梯选型配置、建筑质量(含井道、机房、层站)以及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使用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急管理、工信、
3、交通运输、自然XX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宣传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引导其安全文明使用电梯。教育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列入教育体系中,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大力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客观报道电梯安全状况。第六条【电梯保险】学校、幼儿园、医
4、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行人过街天桥(通道)等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相关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相关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相关的保险产品服务。第七条【行业协会】本市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可以开展以下工作:(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和规范运作;(二)制定行业规范,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开展行业信息收集、分析研究,发布电梯相
5、关行业信息;(三)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政府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考核评定、信用评价、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第二章建设与选型配置第八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来选择电梯,并且公示住宅电梯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额定载重量、速度、轿厢尺寸等主要技术参数。第九条【电梯设置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制定电梯选型配置的相关规定并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第十条【选型配置要求】建设单位对采购电梯的安全和质量负责。应当考虑紧急救援、消防、井道防漏防潮、温湿度控制、远程监测、无障碍通行、交
6、通流量等要求选择电梯,保证所选用的电梯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第十一条【土建质量】电梯相关土建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设计规范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房屋层数对电梯设置要求】新建四层及以上住宅应当安装电梯。新建十二层及以上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得少于两X,其中一X应设置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第十三条【视频监视设施】本市新建的公共聚集场所、住宅小区的电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配备视频监视设施,视频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天,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鼓励在用电梯加装视频监视设施。XX装的乘客电梯应当设置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第十四条【远程监测装置
7、】XX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远程监测装置功能的电梯,并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鼓励在用电梯加装远程监测装置,对电梯使用情况实施远程监测,并可实时向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传输准确信息。第三章生产第十五条【制造单位的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主要部件的范围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确定;(二)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维护、保养或影响电梯安全正常使用;(三)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视频监视和远程监
8、测等相关数据接口;(四)应当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在生命周期内可追溯。第十六条【质量保修】自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乘客电梯保修期限至少为五年,电梯制造单位或其销售单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第十七条【采用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梯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电梯生产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X工艺来提高电梯的安全和质量,鼓励与专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不断提升本市电梯产业综XX平。第十八条【技术指导】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所需的技术指导。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责任】电梯安装、修理单位对电梯安装、修理的安全性能负责,禁止转包安装、修理业务;禁止将国
9、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修理。第二十条【电梯移交】电梯安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方可将随机文件、相关技术资料、钥匙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办理交付手续。电梯在交付前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加装电梯】现有建筑物加装电梯、更新、改造电梯,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的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一)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二)无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其所有权人确定使用单位或者指定使用单位。第二十三条未明确使用单位应停用】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
10、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的责任】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确保电梯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和改造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对电梯需停止使用的,落实警示标志的设置等必要防护措施,并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三)确保电梯应急照明设备、紧急报警装置、远程监测装置和通话装置有效;(四)对维护保养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五)在电梯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使用安全使用须知、警示标志、统一的应急救援电话、使用标志、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等,并保持其完好;(六)对运载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
11、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七)在电梯内安装广告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的安全;(八)发现不文明乘梯行为的,采取有效措施并予以劝阻;(九)电梯安全隐患消除前,禁止使用;(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修理;(十一)应当自电梯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至少每五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对电梯承重性能等安全性进行测试。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每三年实施一次载荷试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自首次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满十年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实施电梯安全评估的。与维护保养单位有合同约定实施载荷试验的,由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没有合同约定的,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载荷试
12、验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载荷试验,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十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物业单位的责任】物业服务单位接受委托,承担电梯使用单位职责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物业服务单位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职责,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单位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二)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时公开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动用维修基金等重大事项相关信息;(三)物业服务单位不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时,应向业
13、主委员会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第二十六条【电梯登记变更】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现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的选择】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可以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一)电梯制造单位丧失法人主体资格;(二)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三)电梯使用单位就电梯安装、
14、改造、修理无法取得制造单位委托的,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行转包、分包,并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八条【电梯轿厢装修要求】电梯使用单位装修电梯轿厢,不得使电梯平衡系数超出标准许可范围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不得改变轿厢、轿门、层门的结构和电梯性能参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前款规定轿厢装修后的电梯应当经电梯制造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O检测记录应当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15、一)实行电梯运行值班制度,确保电梯使用期间值班人员在岗、救援服务的联系正常,应急救援通道安全畅通;(二)收到电梯困人报告后,即时响应,做好安全指导工作,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实施救援。第三十条【隐患的发现】电梯制造、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机构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还应当立即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电梯安全评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一)整机或者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年限即将届满的;(二)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三)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
16、重损坏导致停止使用的;(四)因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停止使用的;(五)故障频率高、举报投诉多且经确认属实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使用年限届满之前完XX全评估;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电梯恢复使用之前完XX全评估。经安全评估后,应当将评估结论张贴在电梯出入口处的显著位置。电梯安全评估规程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乘客行为规范】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二)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携带易燃易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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