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
《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第一条为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空间分布,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切实保障卷烟零售户的合法权益,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应遵循的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第三条制定烟草制品零售店合理布局规划时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市场导向原则、服务社会原则、便民及申请优先的原则。第四条
2、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设立零售点,应遵循以下合理布局规划标准:(一)城区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3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3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二)农村地区自然村,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2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200人的可以设立1个零售点。靠近工业园区等流动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适当增加零售户;外来务工在本村或者本居住小区暂时居住的,按照本村固定人口
3、数量及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设定零售点数量。(三)军队大院内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少于10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数量,不足IOOO人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可不受人口限制:(一)残疾人、城镇特困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户、军烈属、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群体凭有关证明、证件可享受一次性照顾;(二)不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且营业面积城区在100平方米以上,乡镇驻地在80平方米以上,农村在6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食杂店等经营场所,原则上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三)大中型宾馆、代店、度假村以及娱乐服务场所;(四)旅游景点、车站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场所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设置 烟草 制品 零售 合理 布局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3774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