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职工医疗保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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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第三条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标准、医保目录、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流程、信息系统。第四条职工医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2、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四)职工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五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配合,实现目标管理。各级医保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政策及工作规划。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管辖单位的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并对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工作指导;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建立将基金征缴纳入对县(区)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六条行政区域
3、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其参保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新参加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用人单
4、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按规定费率缴纳。建立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第八条自愿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暂设两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缴费,缴费标准由市级医保行政部门每年根据国家、省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并公布。随着经济发展,适时合并为一个缴费档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费率按单位参保职工和单位缴费费率之和计算。第九条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时,继续经营者应当承担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参保单位依法出售、拍卖资产时,应优先从
5、资产拍卖所得中补齐欠缴的职工医保费及利息、滞纳金。第十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时,职工医保费缴纳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退休后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于退休当月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对缴费年限进行强缴清算,也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继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后,自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
6、办理是缴清算。参保人员依法依规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不予退还。第十二条职工医保基金由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利息收入、滞纳金、转移收入及其他按规定纳入职工医保基金的收入组成。第十三条职工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行预决算管理。职工医保基金(含当期收入和累计结余)难以维持正常待遇保障支付需要时,由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审定。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职工医保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账办法由市级医保
7、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规定结合我市基金运行情况确定。第十五条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按规定计息,包干使用,滚存积累,可以按规定继承。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保费扣除计入个人账户后的余额计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疾病等费用。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不设置待遇等待期,参保职工自缴费当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新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的可设置适当待遇等待期,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第十八条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药品
8、、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中的甲类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乙类费用个人先自付一定比例后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第十九条下列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 .在境外就医的;5 .体育健身、养生保健、美容、健康体检等费用;6 .国家规定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二十条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设置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线标准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报销。起付线标准和报销比例设置向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适当倾斜。一个统筹年度(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
9、累计不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生育医疗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合并症而产生的符合规定住院医疗费,按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住院使用药品,不受“P艮生育保险”药品的限制规定。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所患疾病需要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范畴,具体办法由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第二十四条离休干部不参加职工医保,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据实报销。第二十五条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
10、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分支机构)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纳入市级统筹。第二十六条市级财政负担费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原市属破产改制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市级财政纳入预算,其他市直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统筹金,由单位缴纳。第二十七条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涉军医疗保障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七章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二十九条医保关系转出。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申请医保关系转移到市外的,按国家、省统一规定只转移个人账户,不转移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转移到申请人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基金账户。第三十条医保关系转入。(一)其他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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