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宣贯课件.5.17.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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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条款解读,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立法背景及办法出台的意义,立法背景,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对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市场发展迅速。我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暴露出不少问题。,制定办法的必要性,立法背景,一,全区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43.5%提高到2017年的49.2%,提高了5.7个百分点;住建领域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2.16万亿元,占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27
2、.8%。全区建筑业企业总产值从2012年的1866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421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17.7%,是全区经济增长速度的1倍以上,2017年增速达到22.1%,排名全国第4位。建筑业从业人员从2012年的62.5万人增加到2017年的126万人以上,每年新增工作岗位12.7万个。,(一)我区建筑业伴随着城镇化进程实现了高速增长,立法背景,一,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历来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把安全作为人民对美好生
3、活的需求提出来,意味着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短板之一。,(二)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不平衡不充分”的主要短板之一,立法背景,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自2004年2月1日施行以来,部分省、市已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而我区一直未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面对近年来我区严峻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亟待结合我区实际对条例一些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这对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三)我区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立法存在空白,办法出台的意义,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1月22日颁布,已
4、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首部政府规章,实现了制度建设的历史突破,是我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完善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办法的出台实现了制度建设的历史突破,办法主要条款解读,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九条。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办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第二条】,办
5、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二,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一)关于立项名称的变更:在自治区法制办立法审查小组审查阶段,自治区法制办提出:鉴于原规定(草案)的整体框架比较完善,对建筑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
6、安全生产职责都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将规定变更为办法更为妥当。,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二,(二)关于“建筑工程”和“建设工程”的区别:条例对“建设工程”已经作出了具体定义,根据立法规则,办法不能与上位法重复,考虑到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通信、人防等行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着不同的安全生产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可另行立法予以规范。同时,借鉴山西、湖南、黑龙江、湖北、河北等外省的做法,将办法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进行了具体的定义,以区别于条例中的“建设工程”。,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7、建设部令第89号,2001年6月1日实施)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考虑到交通、水利、铁路、电力、民航、通信、人防等行业的建设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着不同的安全生产规范和要求,必要时另行立法予以规范。,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二,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自2010
8、年11月30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参照山西、湖南、黑龙江、湖北、河北等外省的做法,我们将办法的适用范围限定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协调责任【第八条】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协调责任】,二,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在与参建
9、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约定,由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同时与其他施工单位约定其服从履行总协调职责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处于核心和优势地位,其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参与深度直接影响其他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意识及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力度。为此,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责任。当建设工程规模体量较大时,建设单位通常会把建设工程划分成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各标段的施工单位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同一家单位。此时,相邻标段之间相互借用对方场地临时堆放材料、共用运输
10、通道、共用变压器、建筑起重机械互相干扰、基坑开挖互相干扰等情况非常普遍,存在可能互相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行为。而各标段的施工单位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缺乏统一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须对此情形做出规定。,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协调责任】,二,(一)关于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首要责任已经达成共识,但是相应的立法尚未完善,故对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的描述未写入办法,待上位法进行描述。(二)关于总协调职责的委托:若建设单位不委托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则由建设单位履行总协调职责。,办法第九条【压缩工期专家论证制度】,二,第九条 建筑工程
11、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00年发布了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并在2016年组织了修编,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建标【2016】161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可以作为在招标阶段合理确定工期的参考。对于专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每次进行评审的专
12、家数量等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有必要,各市可以在实践中以实施细则的形式予以明确。,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二,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投入。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是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从法律上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支付安全生
13、产费用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但实践中难以实施。一是建设单位大多利于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有的甚至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到建设工程主体封顶或者达到商品住宅预售条件才开始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二是由于安全生产费用包含在工程款中一同拨付,导致实践中无法分清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支付了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是否把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是否有挪用行为。为此,设置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制度,并且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支付义务,可以更好地落实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二,第十条第四款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
14、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部分建设单位提出,一些施工单位在工程已完成后,建设单位拨付到其专户上的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有的比例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变成了施工单位的利润,违背了把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明确支付标准、设立专户管理等制度设置的初衷。建设单位认为,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不再需要投入,施工单位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全部退还给建设单位。,办法第三十三条【与第十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
15、时,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二)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本条为自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这一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违法行为,故设置罚款额度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二,(一)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办法:很多省在其规定办法中直接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支付办法,我们认为合同款的支付约定属于合同甲乙双方的民事行为,不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来进行具体的规定,故仅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以及未约定的法律责任。(二)关于安全生产费用专户的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不需要根据
16、项目来设立,也就是说一个施工单位只需要设立一个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即可。,办法第十条【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制度】,二,(三)关于时间节点的规定: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是比较原则的规定,对“工程施工完成后”未作出具体的定义,具体到实践中,甲乙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这一节点进行具体的约定,予以明确。,办法主要条款解读,二,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在成果文件中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并提出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文件审查的要求【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文件编制、安全检查、安全验收、重大危险源监理等方面的具体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办法第
17、十三条【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一,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条例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除五方主体外,对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相当模糊,操作性不足。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在现实中,对建设、勘察、设计的安全责任未具体明确,勘察设计成果对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条明确了勘察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办法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
18、勘察、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条例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除五方主体外,对其他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相当模糊,操作性不足。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主要指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但在现实中,对建设、勘察、设计的安全责任未具体明确,勘察设计成果对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条明确了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办法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二,第十五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本条明确了施工图
19、审查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办法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工期、资金等方面实施监督。工程监理是一种有偿技术服务。安全生产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涉及每个环节、每个部门。在实践中,监理
20、单位不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或细则、不按合同约定组成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故作以上规定。,办法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二,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对“重大危险源”已经作出了定义,但是比较抽象,出于和“建设工程”类似的原因,在办法中不能再重新定义。故办法采用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这一较为通俗易懂的表述,其内涵和我们以往在房屋建筑工程中常说的“重大危险源”是一致的。,办法第十七条【监理检查】,二,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
21、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在实践中,监理单位未定期对监理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未主动了解监理项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动态,继而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是监理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故作以上规定。特别是对于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的具体量化规定,我区自2011年作此要求以来,实践证明是完全可行的。,办法第十七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
22、条为自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这一行为属于经营性违法行为,故设置罚款额度为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办法第十七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二,关于“并处”的表述:新安全生产法强化了“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无需等待整改结果,可以一并进行罚款。办法也与时俱进,推行严查快处,与新安全生产法的理念是一致的。,办法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职责】,二,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
23、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及项目实际,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具体开展对施工项目的监理活动,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专业监理人员组成。虽然条例第十四条对于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没有作出量化要求,实践中难以执行。我区自2011年开始要求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巡查、每周检查、每周例会,实践证明是可行的。,办法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机构职责】,二,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
24、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安全生产巡查,主要是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内部职责分工,由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常态化的检查,旨在发现具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及时指出。安全生产检查,主要是指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进行的检查,旨在检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中各位监理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工地例会,主要是指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召开会议,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投入等目标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措施。,办法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
25、及项目监理机构职责】,二,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大量工程实践表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是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条依据我区实践对总监理工程师履职不到位作出量化规定,有利于强化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正常履行监理责任。履职不到位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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