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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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以
2、下简称县农发行),根据上级下达县级储备粮规模计划,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行政确认,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七条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八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
3、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二章收购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计划由县发改局(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
4、局方案下达给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承储企业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十四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三章储存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5、;(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方式、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失信行为及违法经营记录。第十六条县发改局(粮食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第十七条县发改局(粮食局)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及县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
6、(二)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S)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五)按照国家规范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六)对粮食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发改局(粮食局);(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县发改局(粮食局)。第十九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数量;(二)在储存的县级
7、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四)以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抵押、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以旧粮顶替新粮,骗取县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资金或补贴。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第二十一条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第四章轮换第二十二条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市规定的质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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