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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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行为,保障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资国企管理能力,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或者各级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者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第四条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依法合规、违
3、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投融资管理、收入分配、全员绩效考核等制度,强化企业合规管理,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落实出资人监督制度,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有关责任人。(四)惩教结合
4、、纠建并举。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围绕管资本、管治理、管投资、管考核、管监督、管追责等,厘清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建立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五条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集团管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者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
5、规定的。(二)对集团管控有关规定未执行或者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对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的。(六)违反国家、省和国有企业集团管控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无正
6、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的。(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者违规开展“空转”贸易的。(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未执行招标结果的。(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者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者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者投资的。(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的。(七)未按照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八)违反购销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第八条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
7、业资产损失的。(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者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的。(三)工程物资未按照规定招标的。(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的。(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的。(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转让的。(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有关规定的。(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的。(四)未按
8、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五)违反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的。(六)违反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风险分析的。(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的。(四)购建项目未按照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者操纵招标的。(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的。(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的。(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
9、项目的。(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投资项目的。(九)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投资并购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投资并购未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的。(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或者估值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的。(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者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
10、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的。(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的。(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八)违反投资并购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改组改制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的。(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
11、取、私分国有股权的。(六)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的。(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的。(八)违反改组改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资金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的。(二)设立“小金库”的。(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者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的。(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的。(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的。(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的。(七)因企业财务内控缺失,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的。(八)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造
12、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方面责任追究的情形:(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控执行不力的。(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的。(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的。(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的。(六)违反风险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未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的。(二)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境外投
13、资项目的。(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者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者承揽境外项目的O(五)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第十六条涉及地方政府性债务责任追究情形的,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违反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或者发生刑事案件,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责
14、任。第十八条对建构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管理不当、不善,造成非正常损毁、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九条违反国家、省、市和国有企业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二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认定中应当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有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有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单笔IOO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单笔100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以下
15、为较大资产损失,单笔IOOo万元以上(含)为重大资产损失。对情节恶劣或者损失后果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损失金额单笔低于100万元可以认定为较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单笔100万元以上(含)IoOo万元以下可以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国资监管机构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与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有关的书面文件。(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者鉴证报告。(三)企业内部涉及违规经营投
16、资特定事项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综合研判认定意见书等。(四)可以认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内部财会制度核算确认的资产分类分项进行认定,确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金额。第二十四条有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事实,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发生不可避免的资产损失,且能计量资产损失金额并难以追回
17、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划分第二十五条责任认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一)直接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应当承担的责任。(二)主管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或者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第
18、二十六条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的。(三)未经民主决策、有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四)主持有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当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
19、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人员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以集体决策名义实施的违规行为或者未经集体决策导致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未建立内控制度或者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者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国有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
20、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者无法清晰责任情形的,视同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第三十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除按照企业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所属企业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还应当依据本办法追究其上级企业有关负责人未履职尽责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者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应当承担主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未对有关人员进行责
21、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办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经营投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已调任其他岗位或者退休的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责任追究。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第三十四条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一)批评教育。情节轻微、免予处分的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为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将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
22、公布。(四)诫勉。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五)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六)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者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者收回其他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七)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八)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九)移送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应当根据资产损失程度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问责、移送司法机关和限制准入等处理,同时相应扣减薪酬。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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