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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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教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区幼儿园办园模式分为三种,即公办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第三条公办幼儿园由政府投资建设标准校舍,根据办园规模由政府投资购置设施设备和师资。第四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由政府投资新建或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新建、改建的标准化幼儿园,政府将其土地、校舍等国有资产租赁给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
2、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幼儿园。第五条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第六条幼儿园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规范管理、儿童受益”的原则,运营应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第七条城区公办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管理,乡(镇)公办幼儿园、公建民营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隶属乡镇中心学校管理。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更名、停办、搬迁,均须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二章公办幼儿园第九条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
3、的主渠道作用。按照实现普惠目标的要求,逐步提高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第十条公办幼儿园人员的数量由教育行政部门人事职改办核定。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由政府投资按标准配备设施设备,城区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和部分在编幼儿教师;乡(镇)公办幼儿园由乡(镇)中心学校配备管理人员和部分在编幼儿教师。公办幼儿园缺额教师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实行聘用制,按照吴忠市中小学(幼儿园)临聘教师管理办法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形式。加强幼儿园财务及财务管理行为,按照公办幼儿园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三条城区公办幼儿园园委班子由教育行政
4、部门任命,乡(镇)公办幼儿园园委班子由乡(镇)中心学校任命。第三章公建民办幼儿园第十四条申请承办公建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二)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三)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办园条件。第十五条申请承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申请人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经费筹措与使用等;(二)能够证明承办者合法身份、住址或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名称、地址等的有效证件;(S)资金来源、数额及有效证明文
5、件并载明产权。第十六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办者,通过招投标或委托办园,并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办园合同。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办园合同签订后,由承办人按照国家标准对所承办的公建民营幼儿园进行装修、购置设施设备等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幼儿园负责聘用教师和保育员。装修、设备和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下发办园批复,承办者根据批复办理所有办园证件后方可开园。第十八条承办方投资部分由政府在承办合同期之内采取分期拨付的形式归还投资方,付清承办方投资款额后,幼
6、儿园资产全部归政府所有。第十九条不得出租、出借、抵押幼儿园的场地和房屋;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幼儿园办园权;不得改变幼儿园教学用途。第二十条园内修缮、绿化等工程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所实施的项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不得随意改变幼儿园建筑物结构,不准进行工程基建项目。开门办园期间未经教育局同意进行的修缮、绿化、教玩具等投入由幼儿园负责,停止办园后,教育行政部门不予评估回收。第二十一条公建民营幼儿园承办者负责组建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审议幼儿园办园方向,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并提供志愿服务,协助幼儿园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幼儿。第二十二条公
7、建民营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工勤人员由承办者负责聘任。第二十三条公建民营幼儿园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四章民办幼儿园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应履行下列审批程序:(一)提出申请1.举办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幼儿园拟名称、举办者、办园地址、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经费情况等;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会同乡镇(街道办事处)、中心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8、并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申报表,并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答复。(二)同意筹建1.举办单位或举办者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复的申请连同申请材料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公安、建设等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考察书面材料;3 .考察报告经教育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结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中心学校的意见,下发同意筹建批复文件;4 .在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举办方按照幼儿园登记注册申报表的建园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校舍建设任务,并且购置室内、室外设备,配备数量足够的教师;5 .筹建工作结束后,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考察并形成考察汇报。(S)批
9、复办园1.考察报告需经联合部门提出意见,形成办园考察报告;6 .教育行政部门经过会议研究,确认已具备办园资格,下发办园批复文件,上报教育厅备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7 .根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可办理卫生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民办非企业证、机构代码证、办园分类等级证;8 .幼儿园在证件办理完毕后,开始招生运行。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工勤人员由承办者负责聘任。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幼儿保教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依规向教育、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五章工
10、作制度第二十七条各幼儿园要制定并完善保育、教育计划,建立、健全行政、教学、教育研究、工作奖惩、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卫生保健等各种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第二十八条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责任到人,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有相应的措施和检查记录,健全安全工作档案。第二十九条严格幼儿接送管理,建立接送卡制度,确认家长或其委托人后方可接走幼儿。第三十条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点清幼儿人数,做好交接班记录。第三十一条各幼儿园要制定“三防”建设管理制度。设置专职门卫(持证上岗),有明确的门卫制度。按时开关大门,未经许可外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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