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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参照某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含SUV)等用于企业公务用途的非经营性车辆(含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使用、处置等。第二章配备管理第五条企业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相匹配。第六条企业应根据企业负责
2、人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核定公务用车数量,从严控制,合理确定。第七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包括购置、租赁),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控制。企业确因工作需要配备较高标准的商务型、越野型(含SUV)公务用车的,可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25万元以内的小型客车、中型客车。严格控制较高标准的商务车、越野车(含SUV)配备数量,每户企业原则上不超过1辆。第八条企业新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公司或其他有利益关系
3、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以抵债等为由变相为企业负责人配置、更换公务用车。第九条在省市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采取提供公务用车,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待上级改革方案出台后再对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第十条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第三章使用和处置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4、。企业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第十二条企业公务车辆由各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平台化、信息化等要求,公务用车轨迹、参数等信息应当全部接入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接受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制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及时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定期公示;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停放制度,公务用车应当回单位或者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规范公务加油卡使用管理,
5、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降低运行成本。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公务用车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离开本企业时,不得将原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带离原单位。第十六条企业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第十七条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废旧车辆进行公开规范处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并于车辆封存停驶后半年内处置完毕,车辆处置收入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四章监督问责第十八条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纳入企业司务公开范围、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企业的货车、皮卡车、大型客车等生产经营性用车按需要配备,购置前需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某财政局(国资委)、某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原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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