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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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一)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督促检查全区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情况;掌握情况,及时反映民族宗教工作的动态、建议;正确引导信教群众和宗教人士依法从事宗教活动。(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表27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2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其中,迁建、扩建大中城市中的寺观教堂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
3、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3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应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经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4、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主体锦江区民宗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
5、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备案实施依据1 .国家民委和民政部印发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口991110号)第三条: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2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
6、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
7、事务部门同意。”3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迁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经原登记机关同意;其中,迁建、扩建大中城市中的寺观教堂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中的宗教活动场所,还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4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应遵守城乡建设统一规划,经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还应征得文物
8、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责任主体锦江区民宗局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
9、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企业或个人未经许可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10、第十三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取得清真食品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区(市)县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企业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
11、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清真食品登记证。”责任主体锦江区民宗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企业涉嫌未经许可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清真食品行业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
12、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13、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成都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实施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04年11月30日)第三十九条:”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
14、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2000年5月9日通过,2006年11月30日修正)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主体锦江区民宗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15、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
16、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1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17、管理处罚。”2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擅自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七)未经同意举行跨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3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8、:“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的;(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的;(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五)非宗教教职人员擅自主持宗教活动的;(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七)未经同意举行跨行政区域宗教活动的。”责任主体锦江区民宗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
19、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杳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
20、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宗教事
21、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主体区民宗局责任事项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3 .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
22、、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 .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追责情形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责任主体锦江区民宗局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宗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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