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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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装修垃圾是指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
2、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生者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五条(职能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确定建筑垃圾管理目标,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审批主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查处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城市路面等违法行为,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施日常综合监管。市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管理、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生态环境、
3、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共享)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垃圾处置信息化建设,依托科技手段,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堆放、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测,提升建筑垃圾治理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第七条(执法协作机制)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执法协作机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联合检查。第二章排放第八条(建筑垃圾分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
4、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第九条(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排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建筑垃圾产生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二)建筑垃圾消纳证明;(三)营业执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四)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五)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质的运输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第十条(工地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地管理,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围挡设施;(二)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三)设置洗车槽和沉淀池并有效使用;(四)采取措施避免扬尘,拆除
5、建筑物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五)建筑垃圾分类堆放,48小时内及时清运,超过48小时未能清运的应及时覆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分类处置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或直接用于工程回填;(二)工程泥浆,进入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处置;(三)工程其它垃圾,进入消纳场所进行处置。第十二条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建筑垃圾排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工程竣工之日起二十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完毕。第十三条城市
6、道路施工作业的特别规定)在城市道路进行管线铺设、道路开挖、管道清污等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有效保洁措施,按照市政工程围挡标准,隔离作业,施工完成后二十四小时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四条(紧急施工的特别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施工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建筑垃圾排放地城市管理部门,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第十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和零星施工的特别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装饰装修和户外零星施工,不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但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围挡降尘等污染防
7、治措施,并在施工结束后四十八小时内将建筑垃圾处置完毕。第十六条房屋装饰装修建筑垃圾处置方式)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或者设置临时堆放地点,并集中交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承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就近指定临时堆放地点,由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及时交运。第三章运输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资质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应当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不具备资质的单位运输。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
8、可)申请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法人资格;(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三)自有运输车辆的数量,运输弃土的不少于50辆,运输弃料的不少于20辆,均取得道路运输证;(四)运输车辆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以及限速装置,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的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和顶灯;(五)运输车辆驾驶员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六)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的企业名录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
9、、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布的运输企业名录中选择承运单位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记分管理和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人条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四)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一年内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运输车辆加装车牌号识别
10、灯,并保持车牌号识别灯的照明有效、完好,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车体显著位置应当喷涂企业名称标识,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反光号牌,字样端正、清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可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的定位跟踪装置,并保持运转良好。第二十二条(运输车辆过渡期)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新购置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公安机关有关机动车登记的条件。本办法生效前运输企业已购置且正在使用中的运输车辆,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满,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三条(运输车辆通行证件)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在作业前,应当持工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运输
11、路线及作业时间。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需要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应当在运输作业前,持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和运输申报表向建筑垃圾运出地的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规范)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二)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通行证等相关证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按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段行驶;(三)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四)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并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防止遗洒、泄漏建筑垃圾;(五)确保运输车辆的装卸记录仪和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在运输全过程中正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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