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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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公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学校公用房资源的最佳效益,保障学校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教育改发展形势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加强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用房。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在学校拥有长期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公用房,产权均归学校所有,学校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所有公用房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处置、截留和破学校所有的公用房。第三条公用房管理原则。坚持统规划、按需配置、合理使用、分类管理、加强维护和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原则,明晰公用房管理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
2、。第四条根据公用房使用性质,学校公用房分为五类:1、政机关用房。经学校正式确认的学校群和行政机构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接待室等。2、学院(部、所)用房。学校设立的学院(部、所)用于办公、教学、实验、科研和师生活动等方面的各类房屋,包括办公室、教研室、资料(档案)室,会议室、实验室、专用教室、学生活动室等。3、公共服务用房。面向全校服务的教室、图书馆、档案馆、信息(网络)中心、报告厅、学生与教工活动中心、体育活动场馆等房屋。4、后勤保障用房。后勤服务和保障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包括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医院、收发室、门卫室、监控室、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物资仓库等。5、
3、产业、商业用房。产业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由学校全部或部分投资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实体,在学校所使用的房屋;商业用房是因各种历史原因在校内开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如银行、邮局等)和为方便学生生活,由学校招商的服务企业按协议使用学校房屋或按协议合法在学校土地上自行建设的房屋。学校针对不同类型的公用房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实行不同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方式。第五条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代行所有权人职责。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依据本规定负责审定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审议学校各类公用房总量的分配和调整初步方案,落实公用房配置初步方案,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公用房管理的日
4、常事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授权的公用房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具体实施本规定;拟定、补充、修改、完善各类公用房的实施细则并编制公用房调配初步方案,报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监督使用单位的使用行为,负责公用房的综合管理。使用学校公用房的单位、部门均为使用人,具体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细则,对本单位、部门的房屋进行内部配置,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管理和维护。第二章公用房配置第六条公用房的配置必须服从学校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实行按需配置、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缺额补贴的原则。学校根据具体的发展状况,定期调整公用房定额和收费、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公用房的配置优先保证教学用房和学生生活用房。未经学校公用
5、房管理领导小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用房的用途。第八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依据使用人的性质、功能、发展需要和资源状况制定公用房配置标准,确定各使用人公用房配置类别、地点、楼层和面积。第九条政机关公用房配置。依据政各部门功能、在编人员数、结构、专项服务等因素核算公用房配置的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公用房。第十条学院(部、所)公用房配置。根据各单位具体规模、教学科研任务和资源状况配置公用房。根据在编教职工人数和结构、学生人数、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大型设备等情况核算基本定额和补充定额。第十一条公共服务公用房配置。以规划指标计算公用房基本定额,按定额配置公用房,其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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