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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主要内容,社会保障立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立法内容国外社会保障立法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第一节 社会保障立法基础理论,一、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一)保障人权(二)追求正义(三)社会安全,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结合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节社会保障立法内容,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社会成员以及相关社会保障组织为主体的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社会保障关系是指参与社会保障
2、过程的各种主体(包括保障人、被保障人、投保人、受益人、管理人和监督人等)相互之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社会保障法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社会保障关系进行以下分类:1、依社会保障参与主体的不同,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分为:国家(政府)与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国家(政府)与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保障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机构与社会保障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费用承担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障辅助机构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监督机构与各类社会保障机构之间的关系,等等。2、依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社会保障关系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
3、关系、社会优抚关系等。,3、依社会保障行为的不同,社会保障关系可分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给付关系、社会保障资金投资关系、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关系、社会保障监督关系、社会保障争议处理关系等。4、依社会保障对象的不同,社会保障关系可分为覆盖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关系、针对部分群体的社会保障关系,后者又包括城镇社会保障关系、农村社会保障关系、军人社会保障关系等。当然,这些分类都是相对的,各种社会保障关系之间还存在交叉和重叠的情况。,(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征1、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是典型的社会法;2、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具有显著的强制性;3、强调社会效用,是实体法与程序法
4、的统一;4、具有立法技术上的特殊性。,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一)保障项目(二)适用对象(三)资金筹集(四)基金管理(五)行政监管(六)给付程序(七)争议处理(八)法律责任,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doc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 工伤保险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六章 生育保险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案例: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doc国发200932号 一、基本原则二、任务目
5、标三、参保范围四、基金筹集五、建立个人账户六、养老金待遇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八、待遇调整九、基金管理十、基金监督十一、经办管理服务十二、相关制度衔接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十四、制定具体办法和试点实施方案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三、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形式是社会保障法的内容要素的外在结构和表现形式。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独立的部门法,社会保障法应该是一个包含着数量众多、内容复杂、形式多样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性文件立法层阶有序,效力层次分明,内容相互协调,共同构成结构合理、制度配套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我国为例,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形式有
6、以下几种:(一)宪法中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宪法对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是我国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也是社会保障法的最高层次的立法形式。(二)法律。这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社会保障基本法、社会保障单项法和其他法律中涉及社会保障内容的相关规定,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社会保障行政法规是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执行宪法和社会保障法律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通常以条例、规定、决定等形式出现。(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7、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是社会保障法的体系中效力地位最低的立法形式。,第三节 国外社会保障立法,一、国外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实践(一)英国的社会救济立法社会保障法的萌芽(二)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社会保障法的诞生(三)美国的社会保障综合性立法社会保障法的成熟(四)欧美国家的社会福利立法社会保障法的发展(五)“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社会保障法的调整与改革(六)苏联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保障立法,二、国外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 各国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分散立法模式,也称多法并列平行模式,以英国、法国、日本等国最为典型。二是综合立法模式,也称一法统驭多法模式,以美国、
8、智利为代表。三是混合立法模式。采用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既对社会保障进行专门立法,又同时将某些社会保障事务纳入到其他部门法体系中进行规范,从而形成混合性的社会保障立法。,三、国外社会保障立法的经验和启示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须以强制性立法为基础。第二,社会保障制度从建立到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第三,社会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社会保障应强调政府责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第四节 中国社会保障立法,一、我国社会保障的立法历程与立法成就1949年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有“逐步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
9、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1951年,政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我国建国初期最重要的一个综合性社会保障立法。后经多次修订,规定了企业职工的生育、疾病、工伤、老年、遗属补助等生活待遇、医疗保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内容。,1969年财政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已经初见成效的劳动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制度被迫停止,劳动保险演变成了“企业保险”或“单位保险”。社会救济、职工福利、军人优抚工作同样受到严重干扰甚至出现
10、倒退。,1978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80年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3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2年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1999年制定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04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改2006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
1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此外,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等。众多的社会保障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相继出台,其立法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是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史上从未有过的。,立法形式:通知决定规定办法条例法律以失业保险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86,1993)失业保险条例(1999)社会保险法(2010),以工伤保险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企业职工工
12、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工伤保险条例(2003)工伤认定办法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社会保险法(2010),以养老保险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1)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关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方案(1991)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社会保险法(2010),立法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举例:养老保
13、障 宪法第45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国务院)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地方政府出台暂行办法 地方部门出台的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2010)(滞后),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存在问题(一)体系结构残缺(二)立法体制不规范(三)制度内容不完备(四)实施机制薄弱,(一)体系结构残缺第一层:宪法第二层:社会保障法第三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等第四层:养老保障 医疗保障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第五层:地方性法规,(二)立法体制不规范国家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立法:国务院 国务院所属相关职能部门地方立法: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
14、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行政职能部门,(三)制度内容不完备重社会保险制度,轻其他项目重城镇保障,轻农村保障重实体法,轻程序法,(四)实施机制薄弱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机制社会保障制度运行过程的管理监督机制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仲裁机制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司法机制,三、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未来发展(一)明晰立法规划,强调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完整性(二)规范立法体制,追求社会保障立法形式的科学性(三)完善立法内容,注重社会保障立法内容的全面性(四)强化实施机制,彰显社会保障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案例分析,张某(女)与刘某(男)于1998年4月结婚,200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刘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5、请求,请求张某承担28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及分割房产,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张某突然想起刘某有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于是又将刘某告上法院,请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刘某的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张某的愿望能否实现?,复习思考题,什么是社会保障法?它有哪些法律特征?如何理解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障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方针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社会保障法有哪几种立法模式?如何完善的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阅读书目,1、郭士征.社会保障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2、董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4、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和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黎建飞.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7、刘诚.社会保障法比较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8、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9、杨燕遂.论社会保障法.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10、夏淑梅、罗遐.社会保障概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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